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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时期,英国国王征税,会受到哪些方面的限制?

我要新鲜事2023-05-25 15:34:360

#历史开讲#

文|木木

编辑|观星


1215年英国国王在《大宪章》的第12条规定:“未经全国广泛协商,不得在朕之国家征收任何盾牌钱或协助金,仅以下三种情况例外”。

第14条规定“为就捐助金或征收代役金事宜进行全国广泛协商,朕将提前至少40天向诸位大主教、主教、修道院住持、伯爵及男爵一一发出诏书”。

上述两则条款明确规定,国王欲征捐助或代役金需要就征税事宜进行全国广泛协商。“全国广泛协商”这一短语的原文是“CommuneConsilium”,英文直译为“Common Counsel”。

从字面上可以看出其强调“公共”、“普遍”的意味,所以可以解读为“普遍认可”,国内也有学者译为“以期获得全国公意”。但无论是哪一种译法其背后都暗含着封建税收的“共同同意”原则。

即国王向全体臣民征税必须要取得全体臣民的共同同意。

“共同同意”原则的形成和确立对13世纪英国税收结构的转变和税收制度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仅标志着中世纪英国税制转型,而且为13世纪后国王的征税为议会所限制以及议会征税权的形成提供了税收理论基础。

“共同同意”与“共同利益”、“共同需要”一起构成了封建税收理论和原则。

“共同同意”主要侧重于说明国王征税权的来源和合法性,在税收理论和实际税收践行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目前对税收“共同同意”原则的起源一直存在着争议,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同意”原则源于罗马法以及经院学者对君主征税权和人民公共同意的阐述。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封建法中作为封君的国王向封臣征收捐助性、自愿性的特别协助金的封建惯例孕育了“共同同意”概念。

罗马法中著名的格言“关涉大家的事需要得到大家的同意”,引申为统治者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同意,经常被中世纪的法学家用来推进“人民同意理论”的发展。

落实在具体的财政税收的政治行为上,可以理解为国王征税权的合法性亦是来自于人民的同意。

同时罗马法赋予了君主至高无上性的特征,君主与法同在,在公共事务上君主不再代表个人意志而是代表共同体、国家意志,而共同体本身及其权益则高于一切。

托马斯·阿奎那认为公民的共同同意本身就是“正当”的,他指出:“有时候国王没有足够资金预防敌人的进攻,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们捐助必要的钱款来维护公共利益,那是正当的。

”显然,当君主因必要情况征税时,相对的,公民也理所当地同意并给予财政支持。中世纪法学家盖恩斯·波斯特也持有相似的观点。

当国家面临紧急的情况或需要时,征税权被视为君主为了国家共同利益而增加财政负担的最大权力。

所以,为满足国家紧急需要,国王可以增加臣民的税收义务,而且很可能凌驾于臣民的共同同意之上。但是,如果给予共同同意,那也是对于必要性情况的一种默认的、正式的同意。

英国财政史学家米歇尔、克拉克等人则认为税收同意原则起源于封建法下封臣对于封君所负有的个人义务和善意。

根据封建法,当作为封君的国王面临突发性、紧急性的财政需要时,国王可以向封臣征收一种不同于传统协助金的特别协助金。

这种特别协助金被认定为是一种“亲切的、慷慨的援助”,理论上是封臣自愿给予的,以援助国王解决紧急性的财政负担,实际上它的征收是需要得到封臣的一致同意的。

1094年为了筹集作战诺曼底的军费,威廉二世要求直系封臣们提供特别协助金的财政援助。

封臣们组成征税委员会就每个总佃户缴纳的税额进行商讨,最终国王获得了1万马克的捐赠。

米歇尔指出,特别协助金的征收需要取得封臣的一致同意的这一点孕育了共同同意原则,为13世纪后特别税项的产生埋下了种子。

他甚至认为,1207年1/13动产税是在得到国王总佃户的一致同意,从封建法和封建义务上产生的税收。

而论及特别协助金本身,它的界定非常的模糊,没有一定的征收规律和统一的征收目的。

它有时可以指代神职人员的捐款,有时甚至可以代替盾牌钱的征收,并没有发展成一个习惯性的单独的税收。因此哈里斯认为米歇尔的观点并不成立。

他指出,特别协助金是建立在封臣封建义务上的税收,体现的是封君与封臣之间一对一的封建性质,而封臣之间的一致同意也无法将全体臣民的意愿包含在其中。

在哈里斯看来税收同意起源于罗马法,而1207年的动产税也是非封建性的,是建立在公共财政义务上的全国性税收。

税收同意的罗马法、经院哲学起源说与封建法起源说都具有一定的史实依据和合理性,但是单纯地判断税收同意起源于其中一方理论的观点是片面、不完整的。

我们必须要注意到的是,罗马法、经院学说起源说难以解释,封建人身依附关系下因封臣的个人义务和善意而产生的封臣之间个别税收同意。

而封建法起源说也无法阐释封臣之间的税收同意是如何演变为全体臣民的税收同意的。

本人认为,从中世纪英国封建制度的建立、罗马法复兴的时间顺序来看,税收同意先起源自封建法,封君封臣之间根据封建契约关系而达成的封臣的个别税收同意。

封臣之间就征税问题结成委员会商议、讨论的方式为后期协商税收“共同同意”的机构的形成提供了范式。

随着12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和经院哲学的发展,受“关涉大家的事需要得到大家同意”和加强王权合法性的理论的影响,个别税收同意与“公共性”和“人民性”相结合。

封建法的税收同意观念同罗马法及经院哲学的税收同意观念最终两两结合共同形成了中世纪英国国家意义上的税收“共同同意”原则。

税收“共同同意”原则产生于约翰王时期,1215年《大宪章》提出并确立了为商讨国王征税的事宜而采取共同协商的方式。

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定了国王征税权的合法性取决于税收共同同意。

中世纪英国法学家格兰维尔认为,由于封臣的财政援助是自愿的、慷慨的,国王并不能合法地强迫他们缴纳援助金,因此就需要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商形式来通过共同同意。

为了确保税收同意能够授予通过,一般是在领主的法庭上进行征税事宜的协商,这样通过的税收同意不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能对所有参加者产生法律约束力。

《大宪章》的第12条和第14条阐述了就国王征税事宜进行协商并产生税收同意的方法,在固定的地点和时间所有的直系封臣以参加国王召集会议的形式来商议、讨论。

同时,《大宪章》也确立了大贵族代表全体臣民的合法性,即个别同意的合法性。

第61条中提到从全国推选出25名男爵以代表全国民众的支持,来监督国王是否遵循《大宪章》的诸条款。

征税协商形式和个别同意合法性的确立,使贵族大会议开始突破封建性的限制而逐步吸收公共性的特征。

随着13世纪动产税的频繁征收,大贵族们化身为纳税人代表,不仅代表着封建贵族权益还代表着全体臣民的公共权益。

国王以维护“共同利益”为由不断地扩大税收加强“共同需要”,与之相对,贵族们也开始审视、衡量加强“共同需要”是符合“共同利益”还是满足了国王的个人权益而损害了“共同利益”。

由此,由贵族大会议代表全体臣民授予国王税收同意的观念逐步成熟并确立下来。亨利三世时期,贵族大会议的税收同意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步发展。

此阶段的税收同意从个别同意向集体同意发展,税收也呈现出一种封建特权税收与公共财政税收并行征收的特征。

这一时期盾牌钱和动产税的实际征收情况足以证明这一点:亨利三世在位56年共征收了10次盾牌钱,而14次动产税征收诉求仅仅通过了4次。

鉴于《大宪章》颁布后根据封建义务和临时战争而存在的盾牌钱的征收被严格限制起来,盾牌钱的征收亦需要取得大会议的税收同意。

盾牌钱系封建特权税收,原则上承担了军役义务的封臣不需要再缴纳相应的税金。

但因收复加斯科尼而欠下大量债务、财政上捉襟见肘的亨利三世不得不向大会议提出解决债务问题的要求。

考虑到国王远征加斯科尼是为了维护王国的领地安危和公共权益,符合王国的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因此大会议通过国王的诉求,并在1217年和1235年征收了补助性盾牌钱。

补助性盾牌钱不同于1215年以前的盾牌钱,它的征收范围从国王的直系封臣扩大为王国所有不服兵役的臣民,系一种公权上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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