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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比伦时期,政府职能机构的人员构成,会受到哪些方面的影响?

我要新鲜事2023-05-25 09:45:091

文|木木

编辑|观星


古巴比伦时期的初期,巴比伦尼亚的许多城市如西帕尔一样是处于地方小君主统治下的,对于这些城市来说这些君主就是他们的国王。

而在这一时期,城市中的长老会议有废立这类君主的权力,特别是当城市的君主在战乱中身亡时长老会议有推选新王的权力。

其次,在早期,城市制定对外政策,一般是指与其他城市间的战与和等事务的权力也掌握在长老会议手中。

长老会议也充当着君主咨询机关的职能。而以上这些职能据目前掌握的材料而言都是公民大会所不具备的。

此外,长老会议作为城市内显赫人士组成的机构,还担负着对外交往方面的职责比如接待外城重要来客等。

同时,与公民大会类似,长老会议也会参加城市的日常管理,比如协助处理城市内无主的不动产。

另外还有处理阵亡将士的财产,以及分配开凿运河人员的粮食,当然这两个权力在后来都转移到了商会。

商会在城市自治中的职能后来随着古巴比伦时期巴比伦尼亚地区经济社会尤其是商业方面逐渐衰落,而从汉谟拉比统的继任者叁苏伊鲁那末期开始。

关于长老会议的记载在巴比伦尼亚各地区就已比较少见,到阿比-埃舒赫统治时,它的职能已几乎全部被商会取代。

汉谟拉比统一巴比伦尼亚地区之后,在他的继任者统治时期,商会开始取代长老会议的各项城市管理职能。

而商会也因此成为城市中的另一重要自治机构。但商会这一组织本身并非是从那时起才存在的。

相反,它甚至在远早于汉谟拉比统治期的时间节点上就已经出现,但直到汉谟拉比时代,这一组织才开始在城市中占据重要角色。

而这可能也是因为在这一时期巴比伦尼亚地区的贸易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商人和商会组织因此获得了相应的重视。

在阿卡德语中,商会被称为kārum,这一单词原本的含义是“港口”和“堤岸”,进而也指与城市中这些区域有密切联系的贸易区域与商人社区。

而后,随着古巴比伦时期巴比伦尼亚地区贸易的飞速发展,最终这一单词引申出了一个代表城市中商业和商人群体的自治机构——商会的含义。

商会的主要成员就是商人,即阿卡德语中被称为tamkārum的这一类人员,这类人还会推举出领头人称为商人监督者。

商人首领是当时巴比伦尼亚城市中地位最高的几名官员之一,这一职位的第一次出现是在巴比伦第一王朝第四任国王阿皮勒-辛的统治时期以证人和财产所有者的身份第一次出现的。

而自阿皮勒-辛的继任者辛-穆巴里忒的统治期开始,商人监督者开始在法庭上扮演重要角色,他们的名字在这一阶段会出现在一些诉讼案文件的法官名字之后。

同时,在古巴比伦时期的城市商会中,除了存在商业密切相关的人员以外,确实还存在着其内部的法官,这些法官是否就是商人监督者。

或是由商人兼任,还是商会聘用的专职法官目前还尚不清楚,但这应该能说明商会与公民大会及长老会议类似。

在城市中享有一定的司法权,而关于商人首领与法官在法庭中的地位问题,辛-穆巴里忒的统治期内,在一些案件相关文件中。

商人监督者的名字是排在法官之后的,但到了辛-穆巴里忒之子汉谟拉比的统治时代,情况发生了逆转。在汉谟拉比时期,商人监督者已经成为了城市商会中的最高领导。

而商会在这一时期也事实上成了城市法院,而商人监督者其实就成为了这个法院的院长,带领众法官对案件进行审判,而之前这个角色一般都是由城市中的最高首脑市长担任的。

自汉谟拉比时代以后,商会裁定的案件是多样的,除了与一些民事纠纷外,商会的法庭甚至有权力审理有关纳迪图女祭司的案件。

在西帕尔城就有这样一则材料表明国王委派其城中的商会法庭审理一桩有关纳迪图女祭司的房屋买卖案。

当然,有一些诸如涉及王室与神庙土地、跨城市以及涉及城市高级行政人员的案子城市商会的法庭是无权审理的,这类级别较高的案件需要诉诸中央或国王本人亲自审理。

巴比伦尼亚的城市商会另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参与城市日常的行政运行管理。

商会及商人监督者在城市农业、畜牧业等行业中商会及其人员都充当了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角色,负责各类生产及经营活动的组织与指导,实物及赋税的收取,产品的贮藏等等。

在古巴比伦时期,巴比伦尼亚的城市行政管理与自治体系中,除了中央王权及地方自治的参与外,如现代城市一般的常规行政人员也是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以目前保留的资料来看,在公元前两千纪早期巴比伦尼亚南部,如乌尔等城市政府的具体结构几乎是完全未知的。

因此事实上学界对城市中各个行政岗位上的官员所担负的职责并不十分了解,比如哪类官员是具体负责哪个方面的,又是如何获得这一岗位的。

以及这些官员的来源是从城市本地人口中选拔的还是从首都输送的等等方面都并不十分清楚。

目前只能从已发现的少量材料中来大致分析各城市常规职能部门的运行体制。但在北部的一些城市,比如西帕尔城,尚保存了对于城市各职能部门中部分人员的相关记载。

对于政府的各类职能机构而言,其职责大体分为三类:维护城市日常安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以及维护城市中的公平正义。

所以,在这一框架下,城市的职能机构一般就分为日常行政机构、税收机构、法律法庭机构与军事机构等四大类。

城市最高行政长官古巴比伦时期的巴比伦尼亚的城市居民一般都生活在有人监管的行政区域内,而根据一些出土的铭文资料可以推测出一种巴比伦尼亚城市的行政结构。

当然,受限于有限的资料,这与事实上当时各个城市的具体情况一定会存在着出入。在城市的各日常行政机构之上,存在着一名在阿卡德语中被称为“rabiānum“的官员。

他是巴比伦尼亚城市中的最高行政长官,如今可译为“市长”,而在巴比伦尼亚南部乌尔城发现的相关相关文献中,发现这一官员仅在证人的名单中出现过。

同时没有任何材料能表明这一职务在城市中所担负的具体职能。但在北部西帕尔城发现的一些材料中,可以进一步了解到这一职务一般是来自城市的内部。

而能够胜任这一职务的市民一般都是当地具有卓越成就的人物,并且一般还出身于城市中的名门望族。

同时这一职务应该是从城市中的一部分富裕阶层中选举产生的,而非由中央任命。亚述学家奥本海默认为即将离职的在任者是不能参与投票的。

关于这一职务的任期,多数学者的研究结果都认为是一年一任,但是结合米尔洛普对于乌尔城“市长”这一职位的研究。

也存在着同一人连续任职数年的情况,但尚不清楚是否这一情况也会在巴比伦尼亚地区北部的某些城市出现。

而巴比伦尼亚北部西帕尔城发现的例子中,则发现了一个人每次任职一年,但可以任职数次的情况。

结合乌尔与西帕尔两地发现的材料,目前可以确定的市长这一职务的职能是他会在一些特定的交易中担任证人。

或是在一些法庭中担任主席一职,而关于他是否还拥有其他的职能,目前还尚无定论。赋税与劳役征收机构各类税款以及实物税的征收是城市中政府与市民间相互作用的一个领域。

关于城市中各类税款的征集,古巴比伦时期的巴比伦尼亚城市中可能并不存在像今日的税务局一样专门的征税机关。

一般都是由神庙或宫殿等特权机构及其雇佣的中间人来完成这一任务。

在早期,城市中的税收是直接由神庙负责向城市中的生产者收取的,但是后来随着整个巴比伦尼亚地区的统一以及地区商业的飞速发展。

宫殿机构也参与到征税活动中,它会自己雇佣一些商会的商人作为税收中间人来协助完成各类赋税的征收。除经济上的税收外,同时,各个城市还会征用一些市民承担劳役。

如为城市耕种土地,参与运河开凿等等。然而并不是每一个城市都有关于劳役这一方面的文字记载。

比如乌尔城就缺乏这一方面的记录,但这也并能不完全证明这类城市的居民就受到豁免,而很可能仅仅只是因为发掘资料的局限。

法庭及法官与其他类型的城市行政机构相比,法庭机构一般相对会拥有更丰富的资料记载,因为在城市中,对于案件相关的记载一般都会比较详细。

关于城市中的的司法权力,在巴比伦第一王朝统一了巴比伦尼亚地区之后,国王实际上成为整个地区,包括地区内的每一个城市的最高法官。

一些高等级的案例会由国王亲自裁定,而其余的情况下,案件都由城市中当地的法官裁定。

在巴比伦第一王朝时期,城市内的法官也被称为皇家法官,然而以乌尔城的情况为例来看,对于法官的任命中并没有直接的指出他们的权力是否是由国王赋予的。

他们的权力可能来自于中央,但也有可能就来源于当地。所以名称可能也只是一种象征性的称号。

古巴比伦时期的巴比伦尼亚城市市民是可以在没有王室干预的情况下决定一些案子的。

而城市中除了自治机关及其下属的法庭以外,应该还存在着专门的法院及一批专职法官。关于法官的出身,从西帕尔的情况来看,法官的家庭出身一般是显赫富有的。

通过一些城市中的具体案例,可以了解这一时期城市法官的职责与其具体履职方式,通常来看,法官们总是集体行动的。

这也就意味着一般来说城市中的案件不太可能由一名法官单独作出裁定,这种体制应该可以一定限度上避免个人的独断专行,体现了一定的合理性。

具体到每个案件中参加的法官人数则并不是确定的。有时,一个城市的法官还会参与到跨市的联合办案中,比如,当时在乌尔,曾有一群法官与另一群来自拉尔萨城的法官联合办案。

此时在记录中还出现了一个阿卡德语名为“mu'irrum”的官员来协助他们办案。

可以这样认为,法官群体是城市中的法律专业人士,而他们在办案的过程中往往会得到一批非专业人士的协助,而这些非专业人士通常是城市内较有声望的人物。

而这些人有权决定是否将一个案件提交于法庭由专业法官审理。

城市中的各类案件,主要是财产纠纷类案件,也包括部分家庭纠纷、人身伤害案件以及极少数的凶杀案最终会由法庭裁决。

但在《汉谟拉比法典》的颁布统一巴比伦尼亚地区的法令条文之前,城市中的法官一般都只能以其常识来断案。

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在现存的文献中,很少看到有关这一时期法官判决的争论。以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来说,这可能来自于人们对于神权的至高的崇拜。

例如,关于财产纠纷类的案件通常可以根据相关文件或证人来判案,但通常诉诸法庭的案件中这类证据都是缺失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通常会要求案件双方向众神,比如南那神和沙马什神以及向国王起誓,并把誓言当作判案标准。

在今天看来,这种方法是荒谬的,因为一些虚假的誓言是永远无法被揭穿的,但是,对于当时的古巴比伦时期的社会来说,神的权威与神圣性是高于一切的,而王权是神授予的。

因此在众神与国王面前的誓言是被深信不疑的。而法庭的所在地一般也会在城市当地的神庙中,如在西帕尔城,至少在叁苏伊鲁那时期之前,法庭都是在沙马什神庙中的。

考虑到当时法律文献中普遍出现的向神发誓的内容,可以合理的推测在法庭位于神庙中是当时城市的普遍现象。

如果结合当时神权的超然地位来考量,这一安排也更能向市民展现法律的庄严。

军事机构贯穿古代巴比伦亚地区历史的一个关键事件,就是频发的战乱,因此,根基扎实的军队体制与防卫机构的建立对巩固中央王权。

维护城市的安定与和谐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类机构在战时理所应当的肩负起战略战备工作,而在相对和平的时期,则会负担起城市中公共设施的建设。

在古巴比伦时期,巴比伦尼亚区域军队的总体建设是围绕着国王为中心而展开的,而至各个城市又有各个层级军事机构的建设。

城市各类军事机构的官员一般由国王委派,但又都住在他们所戍卫的城市中的堡垒或边境要塞地区。

而这些地区的土地一般又是隶属于军队的,以此为城市各级军事机构中的官员提供经济来源支撑。

亚述学家哈里斯认为,古巴比伦时期城市中军事机构的结构可以与中世纪欧洲的教会结构作比较,它们都是从当时的国家政治结构中分离而来的一个重要关节。

并且都是需要当时社会的经济基础来维持其等级制度,两者之间非常相似的一点是,古巴比伦时期城市的军事机构与中世纪的教会都具有超然于社会常规法律体系之外的地位。

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准则之外采取行动,当然前提是要获得他们更高上级的批准。

除了隶属于中央国王的皇家卫队外,城市中还存在其他类型多样的军事机构,但其中最基本的就是卫戍部队,用于维持城市的治安并处理城市中的紧急情况。

卫戍部队可能会驻扎在城市内,但从材料来看,其更有可能的是驻扎在中心城市的近郊,以西帕尔为例。

根据记载,最晚在巴比伦第一王朝的第九位君主阿米-迪塔那时期,部队就长期驻扎于西帕尔附近的两座卫星城市西帕尔-阿玛努姆与西帕尔-贾哈卢姆中。

除在城市及其周边的陆上驻军以外,城市附近的河流堤岸有时也会有部队驻扎,在西帕尔的希皮里图姆运河沿岸。

就有军队驻扎,这很大可能是为了保证通往城市水路交通要道的安全与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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