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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田野:从获取信息到侦探式研究

我要新鲜事2023-05-26 09:42:040

作者田野工作照

三个月的田野实习,加之曾经围绕着类似“窑炉”的发掘和讨论令我有颇多思考。结合曾经学习的田野发掘基本原则、考古学理论方法与老师所提出的问题,我深切体会到实际的田野工作必须有从“术”到“道”的整体框架性思考,进而形成一套完整的逻辑体系。或者说,“道与术”本就是一体:具体的操作中必然体现对于田野工作的认识,高屋建瓴的认识方能使田野工作为后期的深入研究服务。田野的大道之行应是一致的,但具体发掘的对象不同,“术”的应用或许可以略作调整。这也与考古学所要获取的信息、研究目的息息相关。我们若希望在田野中获得“科学性”的认识,就必须通盘考虑不同时期各类遗迹的特点,结合我们的研究目的,并得具备跨学科的思维和视野。

所谓“术”,即是如何将田野考古工作“由晚及早、土质土色、平剖结合”的基本原则灵活、因地制宜地加以应用,还包括如何整体规划对遗迹的发掘。当然,这就是“程序与实质”、“微观与宏观”的问题,这些要求最后指向了考古田野工作、进一步研究的科学性与否。我同意“不能在田野中有过多事先预设”的原则,但不意味着发掘过程中不能怀有一定的问题意识,根据已经出露的现象对遗迹整体的结构、性质做出适当推断。若非此,则会拘泥于眼前的地层、局部的遗迹现象,一叶障目。我们要做的是,在尊重程序、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灵活兼顾复杂遗迹的组合情况、动态变化过程。一方面见微知著,一方面综合考虑遗迹的性质、整体情况。

论及“程序与实质”,若是规模小而不分层、无复杂结构的灰坑、灰沟,自然可以按照程序“发现—发掘—记录”;若涉及结构复杂、跨越年代长、组成部分众多的复杂遗迹,在未充分认识理解其实质、性质前,机械简单的流程化操作必然是不恰当的。以我的理解,在某种程度上,程序代表着一条保护田野发掘不出错的“底线”,看似有理有据,但不是可供学术研究的向上阶梯。按照程序,根据土质土色划分遗迹,必须确认遗迹的准确范围,再由晚及早发掘,似乎无可挑剔。但同样的,严格的程序也可能成为一幅枷锁,在“范围”、“相对年代早晚”与“观察研究”上忽略现实的具体要求。过于呆板地依照程序发掘,甚至会破坏遗迹,影响对整体的把握、认识。即使是看似灵活的“1/2发掘法”在个别情况下亦是如此。

比如说我们探方北隔梁下的窑炉,废弃堆积可能叠压于使用堆积和建造堆积之上,但废弃后的填充物也有可能进入原来的炉体结构内。故而,物理意义上的“地层相对关系”不能说明堆积真正的相对年代早晚。那么,问题首先是“准确范围”如何确定。废弃堆积的边界常常漫漶不清,在平面上难以区分、辨认。加之若未挂壁,或仅在地面上初露,又或是不能在探方壁上留下极明显的边界范围,“平剖结合”便无从谈起。随着发掘向下进行,边界可能随时动态变化,甚至与不同时期的废弃堆积、使用堆积相交杂。用“准确范围”来指代遗迹不同阶段的边界,只可能界定在某个特定的时间节点上,比如废弃堆积的边界,或者建造时期的“地面边界”。在发掘前强行苛求一个固定不变的“边界”,几乎是不可能的。于正式发掘前明确遗迹的边界,固然是田野操作规程的要求。但若以研究的视角看,在复杂遗迹初露的阶段,时常难以立刻做出准确无误的判断,“边发掘,边修正”应该是更贴合实际的做法。

第二,如何进行1/2法发掘?理想的情况是局部揭露,以保存立体的完整结构可供参考。但问题在于,跨越长时间段、堆积复杂的遗迹难以预判重要结构的位置,除非全部揭取,否则不能探明该层的性质。可以在发掘时先保留1/2以探明结构,但是在继续向下发掘时,很难一直坚持“仅发掘1/2”的状态。

第三,若严格依照“由晚及早”的标准程序,贸然地全部揭取遗迹上方的堆积,会使该部分堆积的形态、分布状态、保存状况、与下方堆积的具体关系永久性缺失。如果没有现场的妥善分析梳理,可能会将特殊原因形成的堆积错判年代,误判为一处结构不完整或形制特殊的遗迹。越是判断特殊的遗迹,越要依据于现场信息的及时提取、综合分析。所长授课时曾提示,我们必须意识到遗物分析的“及时性、现场性”原则。不仅是需要及时化验分析的特殊遗物,更可以延伸至对遗迹分析判断的大原则。

考古学的田野工作本就有主客观、科学性之争。毫无疑问,实际的田野考古实践工作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从地层的划分到遗迹单位平剖面上边界、底线的确定,从器物的定名到描述,如此等等。坦率而言,发掘过程中我始终未能明白遗迹中的众多灰坑、灰沟具体的形成过程,为什么一定要强调“形状规则”,以及它们的实际功用,各个灰坑、灰沟之间又有什么联系。

总之,考古材料是由一系列的判断构成的。若这种分析性、甚至是“演绎性”的工作脱离了现场观察的情境,岂非更加臆断?现场采集信息、组合分析与后期的反复认识、推敲虽有关系,但这毕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过程。进一步说,如果希冀在田野中获取深入研究某一领域的一手信息,便更需要现场分析的问题意识。只有基于一定的目标性,才能针对性地观察现场、提取信息。若胸无丘壑,毫无问题意识,则只能将复杂的现象简单化,可能在发掘现场错失重要的关键细节。即便后期的记录中有零星的体现,也很难被立体化还原,或者是为研究工作提供最准确的一手信息。

例如郭老师在《中国冶炼技术本土起源:从长江中游冶炼遗存直接证据谈起》(《南方文物》2018年3期)一文中分析,在屈家岭、石家河等发掘报告中,许多尺寸较小的圆型竖穴式、长型横穴式的灰坑应该都是陶窑或炼炉。但是因为对此时期的“冶炼”程度认识有限,忽略了炼渣、较高纯度的铜(甚至是更细碎的黑铜粉末)或冶炼相关的工具,则很可能不能识别“炼炉”的功能性质,而简单定性为“灰坑”,更遑论对冶炼操作链的综合分析。

再比如在本次田野发掘中,我们的南面邻方出现了一座结构完整的房址。通过平整的细黄土房基面、三面平行的黄土带墙基、红烧土密布的基槽以及规律排列的柱洞足以推断其性质。田野发掘中应首先确认房址的整体范围,明确各具体结构之间的关系。这才是能获取全面信息的处理方式。若拘泥于“先晚后早、叠压打破”的原则而全然不顾整体,就会先将“打破地面”的基槽、墙基分别当做灰沟挖掉;而此时发掘者若有整体观,则无疑应该先将房基槽、墙基予以保留,待房屋布局、地面等都了解清楚并记录以后,才会解剖基槽。前一种做法表面上符合操作规程,但若依整体观思考,实际上是挖反了,是在破坏遗迹。若照这种机械的挖法,则不能整体认识到房基的边界、具体结构,“房址”作为遗迹的研究价值也基本上就不存在了。若沿用那种没有整体观参照的机械发掘方法,势必会将房基面作为“地面”以1/2法发掘,甚至作为地层简单处理;若发现火塘、坑穴,势必会按照红烧土堆积、灰坑的发掘标准记录;还有,若房址内有较典型、集中的遗物分布,势必会按地层中的出土品单独记录?

思及考古学“复原人类生活”的目标,前面所提及的房址的发掘,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各种遗存在整个遗迹中的位置及彼此间的关系,恰是需要在现场详细观察和了解的。就如同人类学的田野研究要综合“文化情境”,我们决不可将遗址现场的组合关系、特殊遗存现象遗漏,如果我们不在现场做整体思考和观察,并适当记录各种迹象之间的整体关联性,确定其整体的性质,就不要寄希望于将来;不要期待在发掘之后,当所有遗迹现象都已被肢解之后,还能将那些只被零散记录,缺少整体关联性的散碎零件(比如,将整个一座房屋记录成众多零散的灰坑、灰沟和地层)“在实验室修复”。

可见,固执坚持标准的程式化操作,难以适应复杂遗迹发掘、分析的要求。必须基于一定的认识、判断,在发掘中随时揭露部分以察整体。所揭露的部分,不必拘泥于“1/2保留”,不必拘泥于一定要把所有晚期堆积完全清理干净才可以发掘下面的堆积,关键的是发掘者对它们的层位关系有清醒的认识和判断。总之,一切以服务于获取信息、判断性质为准则。确认必要信息后,果断依照已有的线索开展下一步探索,不必完全拘泥于“合规的完整发掘步骤”,做机械而简单的无脑操作。制定程序是为了规范操作,但不是拘束田野灵活性的枷锁。虽然发掘经验尚浅,但我深切意识到二者不可本末倒置,否则便是作茧自缚。

“遵循程序”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记录。在某些复杂情况下,也是怎样看待田野实践中“宏观”与“微观”的视角。这首先取决于对遗迹现象的认识判断,而后指向具体的操作方法。记录不能局限于对某处遗迹的表述,而是要通盘关联整个区域的遗迹现象,以及与遗迹性质、功能判断相关的一切遗物信息。我们的目的在于获取最大程度的信息,以还原遗迹产生、使用、废弃的“context”。所以适当地打破常规,在固定的模式中记录更多信息是必要的。

第一,怎样记录“特殊”的遗迹,比如突出地表的遗物堆积、略有突出的地面等。实际的发掘、绘图工作告诉我,可以将这些突出地表的堆积同样可以当作“灰堆”或“灰坑”来给号、记录,而不必拘泥于以往那种“灰堆”或“灰坑”一定是低于地表的遗迹的记录方式。当然,其理论依据是堆积的形成过程:原本边界分明的灰坑会逐渐坍塌,坑壁的斜度增加,而堆积物也随之漫出坑口。必须熟知各种类型的遗迹形成过程、常见形态,结合所发掘地的地方特点,方可游刃有余。

第二,全面记录相关的信息。此处的“全面”,是指突破某个探方、某个遗迹单位的整合式记录,即宏观视角下的信息整理。比如我们实习发掘的工地以“窑炉”为核心,各个探方的遗迹、遗物几乎皆与之相关。那么,是否可以突破电子系统中以遗迹为单位的记录表的限制,通过额外附表、链接,用更灵活的方式将其余遗迹、地层中相关的出土物也加入记录中,做出遗迹整体的系络?比如为了证明窑炉的冶炼功能,就必须重视周边出土的炼渣、烧结物、金属遗存,但是这些恰恰可能不全出土于窑炉范围内。若仅仅记录窑炉本体,轻则遗漏相关信息,重则影响对于遗迹功能、重要发展节点的分析判断。当然,这已经将“发掘”、“整理”和“研究”的思维步骤融为一体,需要在问题意识的指导下不断调整发掘、记录方式。

第三,承接前面讨论的复杂遗迹之发掘,如何记录一处多元组合的复杂遗迹?散碎的零件化记录,是否可以拼接?我意识到,解决此问题,“问题意识”是一把关键的钥匙。发掘者要带有一定的目标性进入田野,并从研究者的视角考虑,我要解决什么问题?我需要哪些证据来佐证观点、或驳斥某种论断?这意味着发掘者对所发掘的对象,在前期一定要有深入的认识与研究。当然,有问题意识和前瞻性思考,并不意味着发掘者一定要在一条道上走到黑。当新迹象与自己的思路以及判断不一致时,一定要能及时调整,让自己的思路、问题与判断跟着事实走,而不是固执己见。这就意味着,发掘者一定要有开放的心态,兼听各种声音,虽然怀有问题意识但不并固执,有尊重事实和否定自己的勇气。

同时,既已认识到考古学材料就像文本,被发掘者反复编辑过,每一步都掺入了工作者的主观认识,在田野发掘的过程中就必须有所思考一方面我们需要尽可能避免这些主观性,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不能避免这些主观性,那么我们应该怎么样看待这些主观性?

所以要判断遗迹的性质、功能、不同时期形成的各组成部分,哪些是关键性的、对判断性质有参考意义的、破坏后不可复原的,并且可能被主观判断所影响认识;哪些是无关乎整体性质判断的、可以在发掘后重新认知复原的,受主观判断的影响较小。当然,面对不同时期、不同性质的遗迹,要分别基于什么样的手段来复原,或者是纠错?此处正是“容错机制”的用武之地,对遗迹的认知、重建意义重大。

以本次田野发掘看,若要讨论“窑炉”的发掘与重组、复原,就涉及建造堆积、使用堆积与废弃堆积。虽然三者共同组成了“窑炉”遗迹,但发掘是一个不可逆的破坏过程,所以必须明确这三个时段的堆积,哪种是对判断性质有重要参考意义的,即是要审慎判断、尽量现场保留原结构的。

以结束发掘时的进度,我们仅接触到了废弃堆积或部分使用堆积。结合北面邻方的复杂灰沟,这些堆积相对凌乱,以灰烬层、烧结物为主。我们在发掘过程中即可整体判断其性质。或将其编号为地层,或视作灰沟,其实对于遗迹本身的认识影响不大。就目前而言,将其与地表的密集红烧土带相“拼接”,在对窑炉的整体认知中是可行的,最起码不会影响我们对窑炉性质的整体认知。但若再向下发掘,有更明显的建造堆积出现,则“建造堆积”本身是不可拆解的,必须整体认知、记录。

当然,因为未向下发掘,我无法言明怎样具体操作,将各时期的零散堆积相互拼接为一个完整的结构。就现下出现的问题看,将两条红烧土带打掉后,地面所暴露出的复杂堆积,便很难在地面上与红烧土带的绝对位置相对应,在探方壁上也不能画出完整的、泾渭分明的范围。虽然挂壁的“窑炉拱顶”结构可在探方壁上看得分明,但其余部分的红烧土堆积与地层几乎混为一处,难以辨认。若再向下发掘至“建造堆积”,又该如何严丝合缝的对应各处复杂堆积?或者说,发掘者是清楚其具体对应关系的,但又如何将如此复杂的结构清晰、精确地呈献给未参与实地发掘的研究者?

如何记录、拼接复原,若从宏观结构看,也许可以分若干种情况讨论,这取决于如何定义“宏观与微观”的视角。比如说,若窑炉是一个宏观的整体,那么各时期形成的堆积就是微观的组成部分;若将各组成部分视为一个整体,那么将其中复杂的堆积拆解开来,便又是一个个的微观组成部分。以前者看,拼接复原似乎尚且可行。若以后者看,复杂的分层堆积便很难再组合如初。但若言及房址,我们着重讨论的是“范围”以及内部的重要组成结构,房基面、墙基、柱洞与基槽是一个整体的共同组成部分,便不可拆分。

总结而言,或许可以借助“堆积单位”来理解。若遗迹可以拆解为若干“最小堆积单位”,那么在记录清楚原始形态、位置的前提下,分别发掘、后期再拼对或许是可行的。这是偏向宏观的视角,适用于规模较大、组成部分较多、延续了若干阶段的遗迹;若遗迹本身就是“最小堆积单位”的一个整体,便不可拆解。例如房址,虽然有众多的“构件”,但是我们的研究着眼点是整体本身,故而不能随意拆解,机械地按照早晚叠压打破关系来分别发掘。这种“微观视角”,更适用于需要以整体研究为目标的遗迹。

当然,所谓的宏观与微观视角并无绝对的界限,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而调整。若不能在发掘前对遗迹本身有准确的认知,或暂时没有一个明确的研究目标,那么是否可以考虑折中、灵活记录,以方便修改?比如,本次发掘的窑炉,面对复杂的废弃堆积、使用堆积,或许将之划分为若干亚层也是可行的。因为这不涉及对遗迹关键性质的判断和对本体结构的还原,无关大局。但不意味着可以将“地层”的观念贯穿到底,要时刻考虑,如果向下发掘到重要结构时,要怎样调整、对接?或者说,要意识到如何辨认堆积性质的变化,随时改变发掘方案。总体看,选择的是尝试冒进、创新的发掘思路,或是保守、循规蹈矩的处理方式,对遗迹发掘所获取的信息至关重要。

另外,本次发掘未涉及到后段历史时期,但可以思考,若发掘的遗迹属于此阶段,尤其是有文献记载可供参考的,又该如何?比如一座大型墓葬,连同配套的陵园地面建筑遗迹,是一个宏观的整体,可以拆解为各部分分别发掘。再对应文献规制的记载,或许不难重新拼接、复原。处理此类遗迹,由于历史文献可作为一重保障和纠错机制,所以用更宏观的视角、更创新大胆的发掘方案,怀以“补史证史”之目标,或许能收获更好的实际效果。

再跳出田野工作本身看,“微观”意味着如侦探般从现象出发,推理遗迹产生的过程、原因;而“宏观”则指向综合运用类比、演绎等上帝视角,让考古材料回答我们的问题。所以实际工作中,宏观、微观的具体认知角度仍有可商榷的余地。

思考考古田野发掘的方法,最终实际指向田野的目标、理念,怎样不断追求“科学性”,以及期待从中获得的研究价值。我们希望通过考古材料重建人类历史、还原人类的行为,这就需要对考古材料进行解释。但是解释考古材料能不能归属于科学?“解释”或许可以无限接近历史的真实,但若以后过程考古学理论看,不同立场的阐释都有其合理性,不承认存在一个客观存在的历史真实,或者说即便有也毫无意义。

用这种“解释”的视角看现在田野考古的实践,传统地层学、类型学的应用存在边际效应递减的问题,无法满足一些深入研究的需求。比如,运用地层学区分基本的地层单位没有问题,但如果要用它来复原灰坑开口的原始形状,便时常勉为其难,更遑论准确解释遗址内每个灰坑的形成原因、具体用途,以及各个灰坑、灰沟之间的功能关联。

退一步讲,即使是谈论“年代”问题,地层学也不能完全解释。许永杰老师讲授《考古学概论》时,曾提出“平列”的概念,意指叠压在同一地层之下而又同时打破同一地层的遗迹单位,年代不一定相同,其关系存在多种可能性。那么同样的,在一个遗迹单位内部,不同堆积单位之间很可能也存在类似的“平列”关系。若要讨论这类复杂遗迹的形成原因、过程,甚至以之作为重要的研究材料,仅浮于表面远远不够。

《考古学概论》举例平列关系:H28与H58

另外,如果考虑到综合理解人类活动,从活动、或发掘目的(即主要探究的问题、构建的遗迹文化性质)之角度出发,那么地层不一定保持均质性,是否还可以仅凭土质土色来机械性地进行“地层学划分”?

以“性质”来综合讨论地层划分的方法,意味着对于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灵活处理。暑期在意大利的罗马帝国早期石质遗址发掘中,有类似的现象。在某处石质的“bedrock”之上,叠压有近1米深的土层。土层被统一命名为一个地层,但是其中亦存在土质土色变化、包含物数量差异的分层。意方领队的解释是,因为探寻的目标是罗马帝国早期的石质建筑遗迹,而上方叠压的土层皆出于后期人类活动“填充”的性质,类似我们所说的“扰乱层”,所以可以忽略细微的差别而划分为一个地层。

对比两次田野发掘,欧洲石质遗迹的田野考古工作在“地层”的处理上绝不如中国的田野考古般要求严格。发掘者不一定要垂直的修直探方壁,甚至没有严格、规整的方形探方,也不会严格地刮面、切壁,以时刻观察平剖结合的状况。但这种操作方法并不影响发掘、还原出石质建筑的规模和形态。而且其断代更多依靠的是建筑技术、材料,很大程度上并不依靠地层的叠压打破关系。所以与田野操作相对应,在记录系统中专门有“建筑”的分类,且必须着重记录的便是“技术”、“材质”。承领队见告,这项内容的重要性绝不亚于我们田野工作中的“地层”。这点与我们后段历史时期的遗迹发掘颇有相似之处,即更关注遗迹自身的信息与内部结构状态,而非将之置于地层等“外界情境”中来解读。[GL1]

以我目前的理解,无论是“原史时代”考古还是“历史时代”,甚至是更陌生的“旧石器时代”考古,田野发掘的对象的确都是客观的。但是如何运用合理的发掘技术,如何择取重点记录,而后判断、解释、记录是主观的,一切基于发掘者对于遗迹文化现象的理解,以及研究目的之需求。若墨守成规地拘泥于琐碎的规矩,而不能根据研究对象的特点、解释的需求去灵活变通,可能反而徒增麻烦。即使回到重视地层断代、土质遗迹为主的原史时代田野考古,也有地域和所发掘遗迹性质的些许特色,不可一概而论之。

在田野实习的发掘、记录与整理中,我时常感到困惑,我们整理了一批如灰坑、灰沟等遗迹材料,大部分都不是窑炉、墓葬、房址等结构复杂或功能明确的大型遗迹,因此很难知道这些材料有什么可被解读的“意义”?似乎记录中多么细致的描述都不能完整地回答这个问题。

还有,虽然我们未对陶片、器物等进行全面的室内整理,但是阅读已有的各种报告,对于某些器物的描述为什么要选择此类特征,而不是另一种特征?为什么报告的描述中陶器的形状、部位特征要比陶器的功能、使用方法占据更多篇幅?为什么缺少对陶系分类的总体统计?甚至,单从考古材料中找到能够被研究的特征(包括遗迹、遗物)也绝非易事。报告中的分类、描述常常不够全面,且语焉不详。

实际的田野中,我深感我们日常“发现—发掘—记录绘图”的工作流程严重忽略了中程理论,因此无法解释发掘出的考古材料的特征意义,遑论“为什么要研究这些特征”的高层理论。或许,甚至“从考古材料中获得可以研究的特征”的基本低层工作也不是完美无缺的。记录工作过度强调标记测量点、所占格子数量等细微之处,然而所强调的“精准度”对于理解遗迹的整体情况并无本质上的帮助。没有意义的描述有什么价值呢?相反的,遗迹内包含物的内容、占比、出土位置、形态、组合情况变化等被一笔带过。

应得到关注的“可以被研究的特征”没有按照该遗址整体的性质、此前的发掘情况制定出统一的记录标准或者可供参考的分类,又何来动态的综合理解人类活动变化情况?而且更进一步,若从认识论的角度看,现有的记录标准往往是基于原来的材料与判断认识。所以新的发现在固有的认识体系下,可能不被重视,遑论以新材料建立新的认识框架?而若无一个宏观的时代认知框架来指导,便不会以问题意识来关注某些重要材料。从研究、批判性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鸡生蛋、蛋生鸡”的死循环。

以我们实习的遗址为例,既然已知地层和遗迹中出现了大量红烧土、烧结物,再配合已经发现的冶炼遗迹,那么结合铜石并用向青铜时代过渡的典型特征,便应该在整体遗迹的发掘中关注与“冶炼”、“烧造”有关的特征。无论是明确的冶炼遗迹,还是与冶炼间接相关的遗存,又或者是冶炼出的产品、副产品都应予以详细记录。比如红烧土、黑烧土、黄烧土、灰烧土、半烧土以及高温烧结物,还有不同颜色、疏松度、圆整度的炼渣亦应分别记录、统计,再分析其空间、层位分布状况。若能综合统计各个探方、地层、遗迹内的情况,不断完善出一套可以分类对应的标准,一定可以捕捉更多的特征信息。即使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也应当在工作中贯穿此意识。

在此基础上,关注各遗迹之间可能的功能联系,并从整体分布(横向视角)、动态变化(纵向视角)的角度分析、统计冶炼产物,方可“从考古材料中获得可以研究的特征”,为进一步解释所发掘的考古材料的特征意义来铺垫。

至于更高层的研究理论,比如关于“长江中游文明进程”的研究,仅凭简单的灰坑、灰沟不可能说明问题。该研究课题需要论证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状况,和受到影响的社会形态变化,建立在上述工作完善的基础上。但现在的问题是,因为受到旧有框架的束缚,还没有建立起“已进入铜石并用时代甚至是青铜时代过渡期”的认识,以往的发掘报告中仍称“新石器时代”。故而,不会对青铜时代的冶炼活动遗迹产生应有的敏感性,更不会以此问题意识来指导实际发掘、记录。比如对窑炉形态的认识,甚至是对我们探方中所出土铜块性质的判定。

还有,本地区作为文化交流的要道,如果希望通过分析考古学文化的关系,进而讨论人群的活动,又是怎样推进了国家文明的诞生,那么通过怎样的发掘才能获取可以证明不同人群互动的材料?不能把所有“特征”的扩散都视作文化的传播,更不能直接证明该地区文化的“进化”程度。

所以,若从低、中、高三个层次思考,我深感田野实习还可以有更深化、细致的空间。虽然没有正式整理报告,并以此次田野的材料为基础进行研究,但是最基本的,如果暂时不能明确研究某一问题所需要的考古材料的特征是什么,意义在哪里,就应该打破对原有材料认识的固化僵局,从各个角度尽可能详尽地列举现象、适当剖析材料,这样才可能对中程理论总结、高层理论研究有所助益。

将几个月田野工作的所见、所闻、所想凝练总结,“问题意识”必须贯穿始终,以此整合所发掘的一手材料。基于田野的基础发掘工作仅是第一步,怎样研究、解读才是最有意义的。最值得思考的问题便是从客观材料到主观研究之间,如何通过不同层次的理论与实践,尽力认知考古学学科的“科学性”。也许其核心不在于完全没有错误,而是能够通过反复纠正、在实践中调整方向,用更合宜的方式来发掘,进而做到不受条条框框拘束地自由研究。

具体来讲,是如何运用地层学、类型学等低层理论判断、描述考古材料的形态特征,再以中程理论完成从考古材料到人类行为的复原、重构,最后用高层理论进行抽象化、研究哲学化的解释?以田野为基础,逐步在材料的完善、对比分析中真正做到“透物见人”,并建立完整的时空框架才算一个完整的研究流程。以布鲁斯·炊格尔的观点,考古学的高层理论建立在低层、中层理论之上,但是又不是来自于考古学自身。比如用人类学的“文化进化论”来解释原史时期人类社会的文明演进模式,或者以结构功能主义来理解人类聚落的运作模式。

随着理解深入,我越发认识到,要真正理解考古材料的意义,绝不能脱离社会、历史、文化的关联。正是因为把材料置于广泛的关联中来考察,所以考古学才能形成完整、逻辑严密的推论,其背后是相关社会科学的方法价值的支撑。难以想象,离开了人类学、历史学、社会学甚至是心理学和政治经济学的支撑,即使掌握了大量发掘出的材料,也进行了分类、统计或者自然科学的化验分析,我们又该怎样理解考古材料的“意义”。作为考古学的初入门者,我们需要跳出“考古学”的固有框架,打破“工具化”、“技术化”的特征趋势,拓宽理论视野。在基础的田野实践之外,以更开阔的眼界来关怀人类的行为、社会、历史、文化变迁,用哲学化的抽象思维分析批判,方能成为一个合格的研究者。

甚至说,让“考古”变成一种内化的研究思维方式,迁移至诸人文学科,殊途而同归。就像福柯所说的“知识考古学”,其核心在于用考古的方法,重新考察我们现有的知识、常识、思想与信仰观念产生的过程。如此尺幅千里之功,要以田野实践为开端逐渐积累。愿此次田野实习作为宝贵的经验,并以之自勉。

【声明】本文作者为中山大学考古专业邢雨歌,由本号首发,若有引用,务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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