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68069

陈淳: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视野

我要新鲜事2023-05-26 07:02:540

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国际性的课题,是世界各国政府所共同面对的重大责任,在全球工业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迅猛潮流中,如何科学与合理地保护各国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已成为政府部门和全社会公民必须重视和协调的一个重要课题。西方国家从工业化开始,就逐渐涉及各种文物的保护问题,由于各国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文物多寡的不同,各国的政府逐渐在实践过程中发展和完善自己的对策,健全立法以应付遭遇的各种问题,并试图解决经济发展和文物保护这一对往往是难以调和的矛盾。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大家意识到虽然各国国情不同,但是在文化遗产管理和文物资源保护中都会面临颇为相似的问题,而采取相应的科学对策便成为各国政府所关注的问题。

中国是一个文物大国,但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起步较晚,特别是由于长期以来法制观念的薄弱、立法的滞后、文物法规在量刑和威慑力上的不足,在文物保护上显得处处力不从心。加上随着我国经济起飞,全国各地开始了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和城市改造,现代化建设和妥善保护文化遗产便成为一对突出的矛盾。2000年7月,媒体披露的古城定海一些古建筑在旧城改造的浪潮中惨遭大规模破坏的消息,就是最明显的一个例证。因此我们觉得向世界先进国家学习成功的经验,吸取教训,有助于我国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的完善。为此,本文试图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视野来探讨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希望从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对照中获得有益的借鉴。

一、保护与发展

经济发展与古迹保护,常常是一对矛盾。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城市开发、乡村改革、铺设公路,都会带来地貌的改变,造成地上和地下文化遗产的破坏。受制于资金、人力等客观因素,政府不可能保护所有受到威胁的文化遗产,只能选择一部分作为重点保护对象,严禁对它们的改动和破坏。美国“国家登记”清单上的文化遗产、日本的指定保护遗址和我国历次公布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就是受到政府绝对保护的文化遗产。它们只占文化遗产总数的一小部分。绝大多数文化遗产,是受到政府的相对保护,即当它们与发展建设形成冲突时,一般会对其进行清理和登记、留下一些信息后再行拆除。在基建中常见的考古遗址抢救性发掘,就是一种相对保护措施。

在实践中,抢救性发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基建施工中发现的考古遗址遗迹进行抢救清理,这种做法比较被动。首先,在施工中发现遗迹时已经破坏在先。比如,在意外发现古墓时,墓道或墓室往往已被推土机推倒或铲掉,其中的文物也会被扰动甚至损坏,因此文物和信息已无法被完整地保存下来。其次,进行抢救性发掘会影响施工进度,造成经济损失,从而激化文物保护和经济建设之间的矛盾。有些意外发现经鉴定具有重大意义,以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而言应当彻底停止基建工程,或是拆毁某些已经完成的建设,以便全面揭露遗址并加以保护。可是建设方已经投入大量资金动工,肯定视其为一种干扰或额外负担。建设方通常会采取不配合甚至是抵制的态度,其中包括不愿承担发掘经费、拒不停工、甚至不向文物部门通报考古发现。可见,这种发掘虽然能抢救部分文物材料,但完全是亡羊补牢,损失已无法弥补。另一种积极的抢救性措施是防患于未然,将调查和发掘作为施工计划的一部分来加以执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相形之下,它比前者较为主动。

从应急的抢救性发掘转向文化资源的有序管理,是世界各国文物保护的发展趋势,也是解决保护与发展问题的一种有效措施。

临时应急的抢救性发掘其实古已有之。早在19世纪末的欧洲,人们在筑路或采矿时发现古迹,也会加以清理。虽然发掘技术手段不断更新,但是直到20世纪70年代,所谓的抢救性发掘仍是赶在推土机前为抢救文物而清理残局,这几乎是世界上的通病。发展商也会想出种种办法来避开抢救发掘,以英国为例,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有很多发展商擅自破坏文化古迹,他们宁可事后交付罚金,以避免按法定程序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抢救发掘所带来的麻烦。

20世纪70年代之后,许多国家纷纷立法以加大文物保护的主动性,把文化遗产的保护列为基建项目审批的重要部分,将防患于未然的调查、试探与发掘抢在基建工程实施之前进行。如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规定,在国家登记的遗址内进行建设,需提前两个月通知文化事务部门。由文化事务部门调查后,决定对遗址提前发掘还是追加其为指定保护对象。事先发掘还能保证发掘经费,日本大部分的发掘经费由发展商承担,发展商中有私人企业,也包括政府的有关部门,如建设和交通部门。有些小公司承担不起发掘经费,所以法律没有强制发展商承担发掘费用。遇到这种情况时,由政府决定是否替发展商承担有关费用。但法律规定发展商必须支付保管和登记文物所需的费用,并负责发掘报告的出版。

美国也立法确立了一套“顺从程序”,规定涉及文化资源管理的有关政府部门,必须服从文物保护法规的相关要求。国家公园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美国陆军工程兵团等大量涉及基建的部门,都聘有专职的考古学家管理有关文物保护事宜。在加拿大,发展商或企业要买地基建,到政府部门注册登记时会被要求与考古机构联系,并签订合同,由这些机构对将征用的土地调查勘探,发现遗迹时先小规模试掘,如果该遗迹十分重要的,由文物部门鉴定后决定是否将其上报给国家注册清单,实行绝对保护,或者对它进行全面发掘。当考古机构完成这些工作后,基建工程才能开始动土。

面对这种国际趋势,我国的抢救性发掘似乎显得相对滞后,除了像三峡工程这样的大项目以外,在大部分的情况下,文物部门还是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进行抢救,而缺乏防患于未然的措施。文物工作者也曾呼吁过,将文化资源保护列为基建工程优先考虑的程序进行立法,让文物管理部门参与基建工程的审批与监督。但是,我国尚无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正是由于缺乏法律条文,文物部门被排除在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程序之外,导致了文物部门无法对施工中的文物安全加以监控。于是这样的现象就屡见不鲜:当施工中发现遗迹和文物时,施工单位却拒绝停工,甚至干扰文物部门实施清理;而民工和围观群众哄抢施工现场中发现的文物之类的事件也屡见报端。甚至还出现了在中央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连续下达文件进行干预,责令舟山市政府在定海旧城区改造中要重视保护古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仍然能钻法律不严的空子,强行拆毁文物部门明文列入保护范围的古建筑这样的恶性事件。

值得一提的是,被动性抢救发掘的弊端已开始被正视,某些地区已采取了相应措施。如成都市从1993年起规定,在地下文物分布密集区域进行建设,要先进行文物勘探才能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勘探费由市规划局向建设单位统一收取。如果这种措施能加以完善而成为全国性的法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也有望被纳入一个新的轨道。

抢救性发掘毕竟是一种相对保护。20世纪70年代后期,西方国家对环境恶化和文化资源急剧减少而且不可再生的严峻现实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考虑到现有技术手段的时代局限,我们应当重视为未来的研究而保存有限的文化资源,在经费、技术和人力不足的情况下避免轻率的动土发掘,留待以后有更先进的技术和研究方法时再利用它们,以便充分保护文化资源的价值。北美考古界的“保存理念”正是这种认识的反映。在这样的背景下,不少国家越来越强调绝对保护的必要性,对发掘的态度可谓慎之又慎。丹麦国家煤气局在铺设输送管道的建设项目中,牵涉到大量古迹,政府为此制定了保护的措施,其态度慎重和严谨不仅足以成为本国大型工程中文化遗产保护的表率,在世界范围内也可谓首屈一指。

该管道的铺设从北海起遍布丹麦境内,长达2000千米。在实施保护时采取了五个步骤:第一,在计划阶段和国家煤气公司紧密合作,使用计算机绘制显示煤气管道沿线7000米宽的地带内所有遗迹的地图,煤气公司改变路线以避开这些遗迹。第二,当管道线在实地标出轨迹后,再核实遗址并精确加以定位,公司再次调整管道线路以避开可见的遗址,因此整个2000千米的距离内的煤气管道将不会触及任何可见的遗址。第三,对沿线30米宽的范围进行考古调查,注意是否有人类的居住遗迹,一旦发现古迹即调整管道路线。第四,进行小型试掘以决定是否要进行正式发掘。第五,对保存较好的遗址进行全面发掘。

就学术意义而言,这项工程横穿丹麦主要的几种地形,涉及了各种类型考古学居址的实例研究。它还有助于发展勘探和发掘技术,包括采样和航空摄影。在这些技术的帮助下,80年代的田野勘探有了很大的进步,比以前可节省50%的经费,并且效果更佳,由此节省的经费可增加最终发掘的投入。

在我国,保护和发展的妥善协调也有可圈可点的实例。1995和1997年,在广州老城区中心的两处建筑工地发现了西汉时期南越国宫署御苑遗址,广州市政府决定遗址就地保护,原计划建筑的大楼易地兴建,偿还了2亿多元的损失,并冻结了周边4.8万平方米内的建设和人口,公布了在遗址区内分期发掘的方案,计划将遗址建设成为南越王宫大型遗址博物馆。

丹麦和广州的这种保护模式要求大量的额外投入。在发展与保护的矛盾中,能如此完美加以协调解决的例子几乎是凤毛麟角。由于为保护文化遗产绕道所需的额外支出总是远远超过发掘经费,因此发展商们很少能像丹麦国家煤气局和广州市政府那样,为文化遗产保护让路。这种现象不仅在我国存在,在一些发达国家里也仍然是不易解决的一大困扰。由此可见,虽然抢救性发掘的进步使得文化遗产保护与20世纪初期相比不可同日而语,但是保护与发展这对矛盾仍然是文化遗产管理中的一个棘手问题。国际名胜古迹联合会第九次会议决议(1990年10月)中的一段话可以作为发展与保护问题的小结:“经济发展项目是考古遗存遭受巨大威胁的首要因素。因此,必须在经济项目实施之前,考虑研究考古遗存的保护问题。务必制定这样一种法律,使经费预算保障考古研究。法律体现的原则是,完善经济发展规划,最小限度地影响考古遗存。”

二、保护与研究

文化遗产的保护最终还是为了利用,考古遗产是过去人类文化生活的见证,因此我们对考古遗产的利用,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对它们的科学研究来实施的。保护和研究相互依存:不保护就无从研究,不研究也失去了保护的意义。

然而在各国的实践中,研究与保护如何完满予以结合,仍是有待于探讨的问题。其中抢救性发掘与科研的矛盾是各国探讨的热点之一,这里先介绍日本的现状以进行说明。日本自20世纪60年代初经济起飞以来每年考古发掘的遗址激增。单是在1996年,整个日本列岛就有大约11000个遗址进行发掘。这些抢救计划都是由管理部门的考古学家在公共和私人建设工程启动之前进行的。抢救性发掘是日本考古遗产管理(Archaeological Heritage Management或AHM)的重心,全日本有6000多位考古学家在为此工作,占全国考古学家人数的90%,日本抢救性发掘的规模由此可见一斑。但是大量发掘也造成了材料的激增。许多遗址发掘后只来得及发表简报,正式考古报告却要滞后几年,甚至始终没有出版。考古学家们被大量的抢救性发掘所累,没有时间进行综合性研究。有人甚至担心,在这种状态下成长起来的新一代日本考古学家只满足于进行“为保存数据而发掘”。如果考古学家不是带着问题面对遗址,不是努力从调查发掘中取得科研上的进展的话,这种发掘实在和挖宝无异,即便按照严格的操作规程进行发掘,所获得的材料也很难得说具有重大的学术意义,更遑论增进我们对过去的认识了。

我国的考古活动也有不少与此相似之处,随着全国大量基建工程的展开,抢救性发掘花去了地方考古专业人员的大部分精力。有些文物大省恰逢几处大型建设项目,如筑路、铺设管道等,这些工程往往就是从遗址和古墓区上穿过,文物考古部门即使全力以赴,仍然承担着难以承受的工作量,于是只能靠组织大量民工,才能仓促完成发掘任务。面对这种局面,虽然材料和数据在激增,但这种材料和数据的积累一般难以促进研究工作的提高。因为,对考古材料进行解读的关键信息往往不在于文物本身,而是有赖于对文物埋藏背景的细微观察和详细分析。

除了研究跟不上发掘外,发掘本身的成果也令人担心。为了保证发掘的科学性,各国都制定了控制发掘质量的标准,但是形式上的规定未必能带来高质量的报告和成果。有的研究者甚至认为某些标准限制了考古学家思维和才能的施展,使他们把主要精力放在编写报告以应付规定的要求,而无法考虑自己主持的发掘是否有益于学术的精进。我国的三峡工程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由于时间仓促、人员不足和经费有限,三峡库区的抢救发掘工作只能采取以挖掘探方面积、砍树和赔田数量为工作进度的管理方式。而发掘单位为了赶进度,也难免为抢救而抢救来做表面文章,以应付上面布置的任务。

不可否认,在人力和资源无法加大投入的情况下,抢救性发掘与研究之间的矛盾不会彻底消失,进行研究设计也许是将研究与抢救性发掘妥善结合的有效途径。所谓研究设计应当包括对某个地区已知文化遗产的分布、年代,以及与这个区域有关的文化发展历史做通盘的了解和研究,提出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确定研究重点。对史前以及历史文化遗产而言,研究重点涉及年代学,生态环境及其变迁,人类的生存方式和经济形态,古人口统计,生产技术系统,居址形态,等等问题。针对一些重大的文化历史问题,在现有研究和资料的基础上,针对有关问题提出进一步的假设,并为验证这些假设制定详细的发掘和采样程序,并设计可行的分析技术和方法来解决这些重大历史问题。

以三峡为例,目前虽然已集中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抢救性发掘,但各发掘单位基本上自行其是,没有集中或综合的研究目标。如果从解决文化历史问题的角度来看待三峡工程,应采取各方协作攻关的策略,针对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如三峡地区生态环境的历史变迁、人口的变化、经济形态、生产方式,以及地理交通和区域文化交流等课题,制定有的放矢的专题攻关。这样的抢救发掘和研究成果,显然要比纯粹挖土方来得更有意义,在田野工作和经费的合理安排上也可以避免以探方面积和赔田为依据的简单管理方式,把有限的资金用到了刀刃上,使三峡工程的资金投入得到更有价值的学术回报。

1973年,美陆军工兵部队要在卡契盆地内执行修筑运河的计划,向两位考古学家咨询并签订合同,就运河工程对该地区文化资源可能造成的威胁进行评估和调查。这一计划被称为卡契计划(the Cache Project)。这两位考古学家为该计划涉及的文化资源进行评估时做了以下工作:(1)了解考古遗址的时空分布状况,主要弄清人类在各历史时期的栖居活动特点;(2)了解遗址的性质,特别是人类的生存方式和经济形态;(3)了解石料的分布和利用,由于盆地内不产石料,研究这一问题可获得史前人类生产技术、经济贸易交流,以及社会结构方面的信息;(4)对过去考古工作中提出的一些假设或结论做进一步的检验和论证。

目前我国的抢救性发掘工作都缺乏事先制订详细的课题设计与研究计划,以便在发掘中有意识去收集某些材料和观察数据,而不是仅仅按常规收集受到威胁的文物和记录国家规定需留档的内容。如果能做到带着科学的问题去进行抢救性发掘,应当可以获得更多、更有意义的文化历史信息,从而改变目前发掘报告仅仅在罗列地层和器物之后,初步断定其年代,以空泛的“对研究本地区文化历史具有重大意义”的结论作为交代的现状。

三、调查与评估

从理论上说,过去所有的人类生存生活的遗物和遗迹都是文化遗产,都值得珍惜。但在事实上,如前文所述,具体的保护和利用都是有选择的。而这种选择依据就是通过对文化遗产的调查和评估来决定的。

调查的目的是建立文化遗产的目录清单,了解它们的位置、重要性与存量。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完善的调查和详细的登记,没有文化遗产的一本细账,在面对经济建设威胁文化资源时,遴选需要加以保护的对象时就会缺乏科学的根据。此外,对文化遗产缺乏通盘的了解,必然会导致保护上的疏漏。

遗憾的是,世界上真正做到全国性文化遗产调查登记的国家寥寥可数。丹麦在这一方面起步很早,19世纪60年代时已完成了第一次普查。1983年,丹麦的文化遗产调查工作交予地方政府,全部进行了复查,更新了记录,并将数据输入电脑。文化遗产登记清单可以在国家博物馆查询,数据库与地图不仅供博物馆等文物部门使用,也是各地管理部门的必备资料,以便在进行市政规划时作为参照的依据,尽量避免抢救性发掘,或者事先提请考古部门调查发掘。

在英国,系统的普查也做得较好,建立有详细的文化遗产清单,且持续地予以更新和扩充。在电脑技术应用之前,英国就以精确的地图测绘而闻名。与其相比,法国等国家建立的文化遗产分布图只说明了大概情况,而没有注明确切位置,显得较为粗糙。在亚洲,日本的文化遗产登记值得一提。登记程序在1960和1962年间应政府要求由县教育部首先进行。那时建立了包括138000个遗址的登记清单。由此,在日本就形成了由各县教育部而非国家有关部门主理遗址登记的传统。目前登记在册的有300000多处遗址。早在1965年和1968年间,全国登记遗址的分布图已经出版。日本的遗址登记主要是为了标明遗址位置,给城市规划做参考。

我国在1949年之后就开展文物调查工作,80年代时开始进行较为正规的全国范围的普查,各省的文物遗迹地图也陆续出版。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建立登记清单时应当更多采用新手段,特别是电脑、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定位系统等技术,并将文化遗产的详细分布图提供给地方主管部门和基建部门参考。总之,我国文化遗产登记清单的建立和利用都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系统化。

除了建立了文化遗产登记清单、了解它们的存量和分布外,在对文化遗产的存弃进行抉择时还牵涉到对它们重要性的评估。我国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是专家意见综合而成,但没有成文的评判标准,操作仍是经验性的。而在与基建项目发生冲突时,面对发展部门强调经济建设重要性的立场,文物部门往往拿不出法定的标准来据理力争。这在国际上也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英国曾以法律形式表述了国家级重要文化遗产的评定标准,各国学者对此也有所探讨。但由于每一处文化遗产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普遍适用的评定标准一般很难制定。

在考虑文化遗产的留存或发掘后放弃时,一般至少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现实的经济和社会因素。评估影响文化遗产的基建项目是否十分重要,它带来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是否足以抵消影响文化遗产所带来的损失。如埃及的阿斯旺水坝工程和我国的三峡工程,都是这种考虑下的结果。其次,受到破坏威胁的遗址遗迹在当地的历史意义,有代表性的或是十分稀有的文化遗产会受到重点保护。最后,它和周围环境的关系,如果某个遗迹自身并不特别重要,但它是一个人文景观的有机组成,如果破坏或移动,则整个景观都受到影响。权衡利弊时,要将整个景观的重要性和建设性功利进行综合考虑。

应当强调的是,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人们对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评价也会发生变化。在北美,原来只重视保存完好的大型遗址,在聚落考古学兴起后,一些小型的短期栖居遗址也受到关注。英国常有散布地表的石块遗迹,本来文化遗产保护不把它们包括在内,近年来人们认识到,这是中石器时代到青铜时代期间流动性很大的人群留下的生活遗迹,于是开始重视制订对这类遗迹的保护计划。我国考古研究的进展也会带来不少对文物和遗迹价值的新认识,因此,如何确立文化遗产重要性评估的标准还需加强和不断修正。

四、公众教育

公众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中的重要性,越来越为各国文物部门所重视。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文化遗产保护所用的经费是纳税人的贡献,应对纳税人有所回报;另一方面,公众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能起到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

让大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之一是现场参观。许多文化古迹都已向公众开放,但就教育大众的角度而言,仅仅开放是不够的。有人批评英国的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文化遗迹保护花费巨大,但公众受益甚少,公众参观时只能从单调的指示牌中获得信息,管理部门提供的导游性的小册子,也因学术性太强,令普通观众难以理解而失去兴趣。相比之下,美国的文化遗产阐释工作比较成功,强调针对没有专业知识的普通观众,在文化遗产处采用各种手段,强化视觉效果,寓教于乐。

为了供大众参观,有些遗迹进行了复原性的重建,这种做法是否合适,迄今褒贬不一。我国的一些遗址博物馆,如半坡遗址博物馆、河姆渡博物馆中也都有这种重建的复原展示。对参观者而言,遗址的复原景观能以最直观的方式重现先民的住居和生活环境,当然比晦涩难懂的说明与图表更受欢迎,因此在遗址博物馆特别是史前遗址博物馆中,复原性重建不失为一种值得推荐的展示方法。但是,有些重建就在遗址上进行,甚至为了效果,毁掉原来的遗址,造起新的仿制品。这种重建与造假古董无异,不但破坏了遗址和文物,有时新造的场景过于粗糙呆板,也会令普通参观者失望,失去了本来阐释遗址、使展示生动化的意义。比较妥当的复原重建不应在原有遗址上进行,应当在遗址范围外建造。

除了对公众日常开放的遗址外,还有一种现场参观,是在考古发掘进程中向公众开放。日本有这种现场参观的优良传统。早在1953年,考古学家在冈山发掘时,就组织了一万多人次参观发掘现场,由考古学家向大家介绍考古发掘的基本要领和该遗址的历史文化意义。参观发掘现场被称为“遗址解释会”,这种与公众的沟通,在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比如,1992~1994年,考古学家发掘了青森地区绳纹时代的三内丸山遗址。这项工作在电视和报刊上被广泛报道,有几千名公众参观了发掘现场。考古学家鼓励人们前来参观,并志愿向公众做主动的介绍和解释。考古学家虽然并不认为他们有足够的政治力量来左右政府对该遗址做是否加以保护的决定,但是他们希望公众认可该遗址的重要性。于是,尽管考古学家并没有组织公众来发起遗址保护运动,他们仅仅向民众宣传这个遗址的意义,但是居住在附近的居民马上自发组织起来向新闻界写请愿信并向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游说以资助遗址的保护。他们的努力取得了成功,两个星期之后,当地政府宣布将对遗址进行保护。作为响应,考古学家组织了两天的公众会议,解释这个项目的意义,参加的观众达八千余人。就我国的情况而言,每一处考古现场都会引来当地人民好奇的眼光,这是让大众了解考古,增进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契机,如何利用考古发掘现场的教育作用,也值得我国的文物考古部门妥善考虑和利用。

缩短公众与文化遗产距离的另一个途径是书籍、报刊、影视等媒体。国际上普遍的问题是,对这种途径的利用还不够充分,有关文化遗产的出版物和影视作品都相当有限。而且媒体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通常是在有考古重大发现时才加以报道,并且报道时着重于渲染考古发现的历史艺术价值、神秘性和传奇性,把考古学家的科研工作简化为挖宝。这类宣传无益于公众认识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反而会引起误导。

在媒体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结合中,也有不多的几个成功实例。英国考古学家约翰斯图策划的电视系列片《动物,植物,矿产》《年代》,用通俗的语言解释史前考古学的成就,在英国引起轰动,创造了极高的收视率。尤为重要的是,它让公众了解了考古学是一门探知人类过去的科学,而文化遗产是过去文化的见证。

由此可见,考古学家在普及教育中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丹麦国民可称是世界上最具文化遗迹保护意识的公众了,丹麦有关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并不繁复,也没有定罪的细则,但文物犯罪极为罕见。据统计,几乎每一百个丹麦人中,就有一个订阅考古期刊。这种传统当然和该国上下酷爱文物和民族主义传统有关,但不可忽视的是,从19世纪现代考古学诞生初期,丹麦的考古学家就从未懈怠过向公众做考古知识的普及。从创立“三期论”的汤姆森起,历任国家博物馆馆长都以大家手笔撰写普及读物,这已成为丹麦考古学界的传统。统计数据表明,1966年到1976年间丹麦出版的考古书籍,有34%是普及性的。在这种持续而有力的推动下,丹麦国民人人深明保护文化遗产的大义,自然不足为奇。

我国近年来普及性的考古著作也开始增多,但离初具规模仍有相当距离。在考古学的研究中,普遍充斥了专业性极强的术语,学术争论围绕地层学与类型学展开,有时不同研究领域的考古学家之间交流尚有困难,离普通公众当然更加遥远。所以加强与公众的联系,不但要求文物工作者有为大众服务的意识,也是对考古学家学术水平的挑战:未经深入,也无法浅出。把堆积如山的考古材料还原成公众能理解的话语和其他学科可以利用的知识,应当成为考古工作一项任重而道远的目标。

除了普及教育外,文化遗产管理者们也越来越意识到将其纳入正轨教育的重要性。以我国为例,考古发现不计其数,对中国史前史增进了不少新的认识,对历史时期的各个方面也多有补充和修正。但在中小学课本中,这些研究成果很少得到反映。今日的学童正是明天的大众,在学校教育中利用文化遗产资料,不失为事半功倍的普及方法。

尽管各国在文化遗产的管理中,都有立法与行政措施,但不可忽视的是,文化遗产保护最有力的遵循者和监督者正是公众,有时他们发挥的作用尤胜于政府的法令。1962年,日本为建造铁路打算拆迁奈良的平城宫遗址,知识界人士和普通公民一致发起抗议,声势浩大,迫使政府勒令铁路公司绕道而行。印度有些工厂污染严重,对附近的古迹造成损伤,也是普通公众示威上告。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大可加强文化遗产所在地人民的保护意识。比如,秘鲁的斯潘(Sipan)地区有大批古墓,附近农民常在耕作之余挖墓,出售其中的文物牟利。当地一座博物馆的考古学家试图改变这种现状,他们教育当地农民,使他们认识到古墓中是他们的先人,完整地的保存墓葬,留待考古发掘有助于了解这些先人的生活。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这些秘鲁农人成了文化遗产的自觉守护者,他们把古墓作为本地文化的象征,不再将其作为经济来源。在我国定海古城区保护的抗争中,也是普通百姓状告当地政府,体现了公众在文物保护中的觉悟。人民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和感情需要教育与激发。教育虽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无法即刻生效,但是它影响深远,高素质的公民是文化遗产保护最根本的基石。

五、小结

在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中,各国的坎坷是相似的:保护与发展是文明与功利的较量;管理与研究总有貌合神离的尴尬;调查与评估得不到足够的经费和技术支持;而公众教育缺乏吸引力,无法在这个信息爆炸时代和功利社会中引起人们的充分关注。

行至今日,困难与矛盾渐渐集中在上述几个议题上。将文化遗产保护的课题置于世界的视野之中,我们就会发现我国的困扰也是各国普遍的困扰,他国的发展经验能够作为我们的镜鉴。更重要的是,我们应当以全球的视野,从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趋势中,发现自己哪里走在前列,而哪里尚有欠缺。

我国的文明自上古至今未曾中断,拥有大量地上地下的文化遗产,我们有责任善加保管。我国文化遗产是举世瞩目的瑰宝,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也有待做出世人瞩目的贡献,既可告慰于先祖,也当无愧于子孙。

从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视野来看,我国需要在两个方面加大改革的力度。一是迫切需要完善法律制度。定海古城街区遭到破坏的案例不仅使文物界大为震惊,而且使我国法律界人士受到了震动。一些法学专家认为,目前没有针对此类事件的相关法律使违法者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文化管理部门由于缺乏法律的武器,即使有理也无法对这种非法行为采取有效的遏止措施。只有职责分明、有法可依,才能彻底改变文物保护的被动局面。

二是要加大对公众的教育力度,提高百姓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如果百姓的觉悟得到了提高,文化遗产的保护就能事半功倍。公众自觉的参与不仅使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而且可以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有了政府完善的法律保护和公众的全力支持,我们这个东方文明古国也能像世界其他国家一样,以现代文明和古代文明的交相辉映来体现中华民族的风范。

来源:《复旦学报》2003年第4期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