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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华:文物建筑保护的方法论原则

我要新鲜事2023-05-26 03:37:530

文物建筑保护,从十九世纪初萌芽,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终于在二十世纪下半叶逐渐成熟并形成体系。成熟的标志是1964年由ICOMOS通过了《威尼斯宪章》,它提出的基本理念是:“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饱含着过去年月的信息而遗存至今,是人民千百年传统的活的见证”。这就是说:文物建筑的价值,根本在于它能见证历史。形成体系的标志是:第一,1976年,UNESCO第十九次大会通过了《内罗毕建议》,建议保护“历史的或传统的建筑群”。(建筑群包括城镇和街区,其中当然会有就个体上看并非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普通的”房屋,但普通的房屋在城镇和街区中形成了反映过去年代中“普通”人生活状态的历史信息系统,系统的价值远远大过于其单个因素的价值的简单总和,因此,建筑群中那些“普通的”房屋也就不普通了,它们的价值在于它们在建筑群信息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应该再孤立地去评定它们是不是“普通的”建筑了。)第二,1987年,ICOMOS通过了《华盛顿宪章》,提出整体地保护有历史价值的城市。第三,1999年,ICOMOS又通过了关于保护乡土建筑的《佛罗伦萨宪章》,而且主张乡土建筑的保护要以整个农村聚落为单位。在这个关于文物建筑保护的科学思路逐步完善的过程中,UNESCO的世界遗产公约也起了推动的作用,它的最简洁的要求是:作为世界遗产的文物建筑或建筑群必须是真实的、完整的。把“真实”放在第一位,意味着把它们作为历史信息的携带者的价值放在第一位。也就是说,文物建筑的定位,首先是文物,其次才是建筑。文物建筑的价值主要在于它所携带的历史信息的意义,而不是它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它的审美价值和科学价值也要放到艺术史和科学史的框架中去认识。

文物建筑保护的理念发展到了既成熟而又有完整的体系的程度,便逐渐孕育出了一整套保护并修缮文物建筑的方法论原则。这原则的着重点在保护文物建筑所携带的有意义的历史信息。

第一条原则是必须首先建立而且坚持不断地完善文物建筑的名录。这名录必须贯彻系统观的认识论,以保证所保护的文物建筑能形成系统化的历史见证。既保证每一类建筑的系统完整性,也保证城乡建筑群的系统完整性。

第二条是要对文物建筑进行彻底的研究并且将研究结果正式出版。这研究不但是技术方面的,更重要的是学术性的,要尽可能弄清它自产生之日起的整个存在过程中所获得的历史信息的意义和价值。在这个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保护和维修的方案。

第三条,要把对文物建筑进行经常性的观察和监视放在第一位,及早发现和排除一切可能导致文物建筑受损或破坏的隐患,避免大规模的维修。对文物建筑的任何一种比较重大的修缮,都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一部分有意义的历史信息的损失或歪曲。

第四条,修缮文物建筑的时候,要把对它的干预降低到最小程度,力争无创或微创。只要能维持它正常的安全的存在便可以了,不要“锦上添花”。要尽可能多地保留原来的构件和材料,非万不得已决不舍弃它们。有伤残的,可以挖补便挖补,可以拼接便拼接。原来构件和材料上残存的工具加工痕迹,也不可以丢失。

第五条,每一代人的责任是把文物建筑不失原状地传给下一代。保护工作中有些难以克服的困难或难以决断的问题,尽可能采取临时性措施维持,把困难和问题留待后人去解决,万不可草率从事,以致改变了文物建筑而不能复原,妨碍后代完整地了解文物建筑本真的面貌。

第六条,凡在修缮文物建筑时候替换和补缺上去的构件和材料,甚至比较大的局部,都要在材质上、工艺上或形式上与原来保存下来的有所区别。不允许“可以乱真”,不允许“天衣无缝”。这一条原则叫“可识别性原则”,对于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真实性有重要意义。

第七条,凡在修缮过程中加之于文物建筑的加固、连接构件和更替构件,都应该易于拆除并且不会因拆除它们而损伤文物建筑的原有部分。这一条原则叫“可逆性原则”,它是为后代的人利用更新的技术和材料来做更合理、更可靠的保护工作留下一个可能性。

第八条,实现可读性原则,就是在修缮工作中和日后的使用中,采取一些方法使文物建筑本身的历史可以清晰地显示出来。主要是显示文物建筑的历次改动、修缮、破坏以及贴身环境的变化。目的是使文物建筑最大地发挥它作为“石头的史书”的作用。

第九条,文物建筑在它存在的历史过程中的缺失、增添或改变,只要不严重损害它的真实性,而且这些缺失、增添或改变又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就不允许复建或拆除。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并不以求“风格统一”、“形式完整”为目标。

第十条,修缮的思路、决策、设计,一切技术措施和使用的材料,修缮的过程,参加的人,负责的人,都要留下详细的记录,并且正式出版。后人要根据这部分档案完全、细致、真实地了解这座文物建筑,从而决定他们如何对待它、使用它、保护它和进一步修缮它。

这十条原则,有时候少说几条,有时候多说几条,被欧洲文物建筑保护学界称作“文物建筑保护工作者的道德守则”。他们十分严肃,把这些原则看得非常重要。这些原则的理论基点就是认为文物建筑的主要价值在于“饱含着过去年月的信息”,是历史的“活的见证”。因此,力求文物建筑的真实性就是一个道德性的问题了。

这十条原则,是从文物建筑的基本价值推衍出来的,与建筑物的结构和材料没有关系,石头的、木头的、土坯的,都一样适用。不过,理所当然,在具体的技术方面来说,会有不同的处理。先进国家在文物建筑保护上通行一种做法,便是把文物建筑上所用的材料分为三类:永久性的(如石、砖、钢铁)、半永久性的(如木)和非永久性的(如夯土、草以及粉刷、油漆、彩绘)。对永久性的要求最严格,对半永久性的和非永久性逐步放宽,这是因为有当前人力达不到的难处,不得已。并不因此而动摇基本原则。相类似的,如各国都有一些建筑物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严重损伤,情况危急,又没有有效的临时性措施可以勉强支撑几年以待后人,那也只好“死马当作活马医”,采取不合原则的办法了,而主要的是不合那条“可逆性”原则,例如向酥裂的砖墙里灌注水泥或树脂。

理论原则是讲的是一百分的标准,而实践中六十分便可以及格。但决不能因为六十分可以及格,就否定一百分的标准。有了一百分标准的理想,各方面的追求、创新和进步才有正确的方向。先进国家的文物建筑保护工作者并不因为实际工作中有许许多多困难而要求修改、降低基本原则,因为大家知道,理论原则不能让步,一让步就什么都没有了,而实践中又不得不做出让步,不让步也就什么都做不成功了。这就是当前常见的现实情况。

文物建筑保护工作的域限清晰,它的价值观和基础理论独特而深刻,与价值观相应的方法论体系完整而有不可替代性,因此,文物建筑保护从20世纪中叶起就成了一门独立的科学,欧美各国的大学里纷纷设立了文物建筑保护系,有些大学的建筑系设立了文物建筑保护专业。还有一些建筑系,在本科之后设立文物建筑保护硕士学位。一些先进国家明律规定,只有持有文物保护专业的资质证书的人才能从事文物建筑保护工作。没有这种专门资质的建筑师,哪怕是大有名气的,也不被允许从事文物建筑保护工作。而这一项重要的措施在我们国家还没有,以致当今是长官意志和开发商利益支配下的普通建筑师的观念和职业习惯在文物建筑保护工作中起主导作用,再加上社会名流的强力介入。我们什么时候才能准确把握住内行和外行的关系呢?

来源:《北窗杂记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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