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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美国斯科特案给南北关系造成了多大的影响?

我要新鲜事2023-05-25 13:50:550

#历史开讲#

文|木木

编辑|观星


1853年11月斯科特再次进行了起诉,但这时被告已经变为约翰·桑福德,他是艾琳·艾默生的兄弟,艾默生夫人已经将斯科特的所有权转让给了桑福德。

桑福德毕业于西点军校,是个富有的商人。1832年,他与皮埃尔·乔托的女儿结婚,这使他与圣路易斯的家族经常联系。

桑福德在他妻子死后搬到了纽约,作为美国毛皮公司的东部代表。这种与乔托家族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解释桑福德继续与斯科特诉讼的原因。

因为乔托家族是坚决捍卫奴隶制的,并参与了许多自由诉讼,很可能这个家族,尤其是皮埃尔·乔托鼓励桑福德继续保护他的财产权。

与此同时,布罗家族也做出决定,不再在经费上支持斯科特一家起诉,特别是因为目前的案子似乎看起来毫无希望。

斯科特无力请律师为自己辩护,所幸罗斯威尔·菲尔德同意无偿帮助斯科特处理此案。

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多元化管辖权,菲尔德带斯科特向联邦法院提出诉讼,该条款可管辖着不同州居民之间的诉讼。

联邦巡回法院接受了此案。此次诉讼请求与之前非常相似,随后双方律师准备了一份一致认同的陈述词。

这份陈述词是德雷德·斯科特的生平的传记,从他被约翰·艾默生买下开始到1852年密苏里州最高法院的判决。

在1854年5月15日向陪审团宣读审判结果,由于没有出现其他新的证人或证词,联邦巡回法庭判决桑福德胜诉。菲尔德于1854年12月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

法官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已经在圣路易斯巡回法院的案卷上记录了德雷德·斯科特诉艾琳·艾默生一案,上面写着:“同意继续,等待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

汉密尔顿在1854年1月25日写了这份材料,而几个月后联邦法院做出了反对德雷德·斯科特的裁决。

这种表述表明,不管联邦巡回法院的结果如何,那些涉及的人都知道这个案件将被提交到联邦最高法院。

而这时正是南北双方关于奴隶制是否应该向西部扩张问题达到白热化状态的节点,斯科特案的出现成为双方斗争的前哨阵地,南部势力占优的联邦最高法院试图抓住机会。

辩论于1856年2月开始,最终于1856年3月6日做出最终裁决。最高法院以七比二对斯科特进行了裁决,九位法官中有八位写了各自的意见,该裁决占据了《美国报告》的200多页。

七名法官,主要是支持南方的,根据各自的推理得出了一个共同的观点,即根据法律,德雷德·斯科特仍然是一名奴隶。首席大法官罗杰·B·坦尼写下了多数人的意见。

坦尼首先陈述了该案的核心问题:斯科特是否拥有美国公民的身份?他从一开始就说:非洲黑人的祖先最开始到达美国是被当作奴隶出售的。

所以他们并不是联邦宪法所界定的公民当《宪法》通过时,他们在任何一州都不被视为构成国家的社会成员,也不属于人民或公民。

自通过《宪法》以来,任何州都不得通过其后的法律对美国公民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描述,也不能以文书形式赋予他人公民权利和特权。

所以,对公民所保障的特别权利和豁免并不适用于黑人,他们不是宪法意义上的公民,无权以这种身份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对这种诉讼没有管辖权。

之后,坦尼花了很多篇幅来回顾美国各州的法律,这些法律涉及到1787年起草宪法时美国黑人的地位。

他认为这些法律表明,“白人和沦为奴隶的黑人种族之间,竖起一道永久的、无法逾越的障碍。”坦尼很直白地表达了对黑人的漠视,认为黑人就是一种商品,是白人财产的一部分。

坦尼直接用这种方式宣布斯科特不是美国的公民,所以他没有权利享有宪法中的多元管辖权向联邦法院上诉,同时这也将身在美国的众多黑人直接排除在了美国社会之外。

坦尼这样做彻底摧毁了黑人可以拥有美国公民权的法理基础。

其实案件到这里最高法院就可以结案停审了,但是判决书后面的表述则完全把此刻的政治问题放到明面上了,将联邦法院卷入了更深层次的政治纠纷。

历史学家王希认为坦尼的意图不仅仅在于否定黑人的公民身份,还在于要对联邦土地上奴隶制的宪法地位做出裁决。

针对斯科特律师认为的斯科特曾在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星领土居住过,根据西北法令应自动获得自由人身份的依据,坦尼做出了他的裁定。

他认为西北法令是邦联时期所确定的法律,那时的邦联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上没有任何主权属性,仅仅以一个代表大会处理各州共同关注的问题。

各州在邦联时期扮演独立的角色,随后的联邦政府应当对原始州的权力进行保护。

因此,《西北法令》真正的受益方应该是建国时的13个原始州,也就是说联邦政府成立后通过的联邦法令,不能损害这些原始州人民的利益。

如果一个黑人奴隶在到达西北土地上建立的自由州后进行了身份转变,那就是对其他原始州公民财产权利的损害,是不公正也是不合法的。

同时坦尼还用第五修正案的规定来进行佐证,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坦尼认为法院必须在宪法中维持政府的权威和权力,以及宪法保障的个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对于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力行使,法院必须考虑宪法的规定和原则及其权力的分配,以决定其所要依据的规则和原则。

联邦政府当然就不得对美国公民的权利进行超出宪法赋予其权限以外的管理,财产权和人权结合在一起,都应由第五修正案来保护。

宪法明确地确定奴隶是作为财产的一部分,就如普通商品一样,仅仅因为公民自己迁移或将其财产带到美国的特定领土,就剥夺美国公民的自由或财产的国会法案是不正当的。

以此依据,坦尼法官裁定1820年密苏里协议是违宪的,妥协案规定释放居住在西部地区北纬36°30′以北的奴隶超出了国会的权力范围。

无论斯科特在北方自由州生活过多久,最终还是要遵守密苏里州的法律,所以斯科特仍是奴隶。两名来自北部的大法官对此判决提交了自己的少数派意见。

法官本杰明·罗宾斯·柯蒂斯认为,坦尼声称黑人不能成为美国公民的观点是没有依据的,他还表示这种观点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更多的是品行问题。

另一位持反对态度的法官约翰·麦克莱恩则认为,最高法院的决定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

一旦确定法院无权审理斯科特案,就应驳回该判决,而不是继续对之后的权利进行判断。但是7比2的裁决结果已经注定反对的声音并不能起什么作用。

他们无力阻止最高法院中的亲奴隶制势力,我们只能说斯科特试图获得自由的努力发生在了错误的时间和错误的地点上。

尽管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德雷德·斯科特是一名奴隶,但他最终还是获得了自由。

1857年2月,就在最高法院做出裁决前不久,艾琳·艾默生的第二任丈夫、时任马萨诸塞州议员的废奴主义者卡尔文·查菲发现,他的妻子拥有一名可以说是美国最著名的奴隶。

当时查菲无法介入此案,他在全国各地的报纸和国会上都遭到了些许负面评价,因为他身为奴隶主,却又热衷于废除奴隶制度,立场似乎很虚伪。

查菲立即将斯科特一家的所有权转让给圣路易斯的泰勒·布罗。

斯科特一家虽然最终获得了自由,但斯科特案却为南北关系的紧张添了最猛烈的一把柴,让自由州和蓄奴州的矛盾摆在了明面上,只等一个火星,就会燃起熊熊大火。

主审此案的大法官罗杰·坦尼和其他几位大法官希冀于该裁决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对日益高涨的奴隶制争议,但没想到效果却是截然相反的。

斯科特案判决的失策,使最高法院丧失了北方的忠诚。在其历史上,最高法院第一次几乎失去了所有朋友,因为南方好景不长的友谊,也只能提供极为冷漠的安慰。

最高法院的亲奴隶制判决确认后激怒了许多人,愤怒的浪潮席卷了几近整个北方。

“对于最高法院来说这是一次肮脏的判决,地方主义死了吗?这是在最明显、最激烈、最阴暗的地方主义裹挟下的最高法院的判决”。

这是在斯科特案判决之后《纽约每日论坛报》的社评,它表达了对最高法院中亲奴隶制法官的强烈谴责。

同时还有一些报纸也会刊登一些叙述性文章,以求能让更多的北方人了解此次审判,如霍姆斯县共和党人报就对斯科特案的判决表示不理解和对斯科特的同情。

虽然报纸并没有直接抨击最高法官的决定,但是这对北方人的影响更是深入人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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