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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18世纪“休斯夫人号”事件发生后,英国人对此的看法

我要新鲜事2023-05-25 11:17:271

#历史开讲#

文|木木

编辑|观星


对于长久以来被中国政府压制的英国人来说,清政府的强硬态度让他们既怕又怒。

怕的是,清政府借助此案的处置让原本已经有所松动的澳门模式因受到统治者的直接关注而变得再次严厉起来。

愤怒的是,地方政府竟然逮捕史密斯并以武力威胁东印度公司大班交出炮手。对东印度公司而言,孙士毅逮捕史密斯逼迫交出案犯的行为让公司大班充满恐慌。

在英国的法律下,个人犯法,由本人负责。但他们知道中国的习惯和法律每一个较高等的人是要对下属负连带责任。

更大的麻烦在于英国人的“轻率或有意作恶,并在他们的船上发生意外事件,致令我们不断受到不便,是无法避免的”。

因此,一方面,东印度公司希望本国能够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公司对所有在华英国人所享有的管理权。另一方面,东印度公司感到“同样缺乏权力去抗拒这个政府不公平的命令”。

事件之后,大班向公司董事部报告时强烈表达了对中国法律的不满。

“这个事实,可以证明这个政府统治我们和对待他们的臣民一样是极权和专制的——杀了人就必须交出一个人去偿命——不容犯罪者逃脱,在这种情况下,由代替者受罪。假如不将他交出,则该船的大班或该国的头目负罪行的连带责任”。

对于一命抵一命和连带责任,大班也表示与英国甚至欧洲人的法律观念也完全不同,违背了人道或公正原则。

如果英国人屈服顺从,那么就违背了英国人所信奉的道德信念和人性的原则。因此,在中国的贸易能够维持,要么英国人接受这种耻辱,要么以武力反抗。

尽管“休斯夫人号”事件最终在英国人的屈服下最终得以解决,但是案件的处理显然没有让英国人满意,反倒埋下了更大的冲突的种子。

“休斯夫人号”事件不仅强化了英国人对中国政治与法律的偏见和负面情绪,而且英国人开始试图突破原有的中国对外国人的司法管辖体制。

甚至于提出“相信董事部即使冒丧失他们的贸易的危险,也必然赞助我们尽我们最大的权力来避免”屈服于这种司法管辖的模式。

希望英国政府和东印度公司从法律上解决当前司法管辖上的问题。这起事件只能说是英国表达了对域外管辖权的诉求,但是在华的英国人并没有摆脱原来的地位。

为了进一步明白无误地向中国提出这种要求,英国于1788年和1793年先后派遣卡斯卡特中校和马戛尔尼勋爵出使中国,试图向清政府提出改变当前的现状。

让英国人在中国可以获得更多的贸易特权以及自行管理在华英国人的管辖权。

“休斯夫人号”事件也体现了英国国内和东印度公司对此类事件的不同态度与诉求。

因为“此类中西法律冲突根本原因不是‘原始的’中国法制和更为‘文明的’西方法制之间不可避免的冲撞,而是相关各方在帝国主权利益和荣誉方面相矛盾的诉求”。

公司董事们仍然相信通过与清廷的外交交涉而非在地方对抗来获取商业特权和治外法权更为稳妥。

东印度公司的商人和在伦敦的董事们乃至于英国政府显然对于如何建立与中国贸易关系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

前者在面临现实的冲突中倾向于在他们的职责范围和法律知识允许的情况不择手段地避免中国的司法管辖。

而后者更多地运用他们在其他东方国家的经验来反推,认为正式外交关系维系之下的贸易是更为稳固的,而商业、贸易是在东方国家开展文明化使命的重要部分。

1784年“休斯夫人号”事件发生后,卡思卡特和马戛尔尼先后出使中国,就体现了这种分歧。

卡思卡特中校和马戛尔尼勋爵在接受出使任务和出使目标的设定上同时接受了英国政府和东印度公司的指令。

概而言之,英国政府希望通过外交活动与中国建立正式的官方联络并以此维护双方之间正常的贸易往来,这也是两个平等“国家”之间交往的主要形式。

也正因此,英国政府戒令马戛尔尼勋爵在不损害英国和个人尊严的前提下应当设法完成其所承担的使命。反观东印度公司,其态度却有较大不同。

东印度公司已经与中国的保商和行商打了一百多年的交道,不仅已经逐渐熟悉和适应了广州贸易体制。

而且也建立了自己的贸易网络,并以一种缓慢但却有利的方式不断扩大在中国的特权与利益。因此,就卡思卡特中校和马戛尔尼勋爵出使中国而言。

东印度公司自然是乐见其成,否则也不会承担使团的一切开销,甚至于向乾隆皇帝赠送的礼物也是东印度公司出资。

尽管东印度公司反复强调当前贸易所遭受的不公正,尤其是在此之前双方之间发生的一系列纠纷,但是东印度公司并不希望使团任务破坏已经建立起来的中英贸易通道。

1787年,英国外交大臣亨利·邓达斯任命其好友、原本担任孟加拉军队总军需官的卡思卡特中校担任出使中国的特使,意在调整和解决“有关不列颠同该国贸易商产生的困难问题”。

在“卡思卡特中校的初步建议”信中,卡思卡特认为这项“使命的目的是要求在中国政府的保护下扩展我们的商业”。

然而,邓达斯写给卡思卡特中校的训令清楚地表明,这次出使的目的是多重的。

第一,寻求在广州外建立商馆不仅有利于扩大英国的贸易,便于贸易商品的存放和交易,而且便于管理在华的英国人,尤其是以往双方的纠纷多发生于英国商船水手与中国人之间。

在没有商馆这样固定的贸易管理机构,英国船只在贸易季时停泊于港口之中,船员的活动场所也被限制在港口内,经常发生船员酗酒斗殴事件。

第二,英中贸易无法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英国人“长期被迫在最沮丧、危险和冒种种利益风险的情况下进行这种贸易”。

导致“该市场的公平竞争已被中国人的联合所破坏,我们的大班不能进该地的法庭,受法律的公正保护。

他们处于专横和残酷的沮丧状态下而从事非常重要的事业是不适宜的,很难想象在任何自称文明的国家有这样的事情”。

因此,了解这些最沮丧和危险的情况为何发生成为卡思卡特中校出使中国的首要任务。

正如邓达斯在“写给卡思卡特中校的训令”所述,这些弊害是否由于帝国政府的既定政策,或由于对我们国家力量所产生的猜忌而起。

或者只不过是由于地方官的腐败和滥用职权而产生的,这些是你必须要设法确知的事情,因为这是迫切要求你努力将其解决的主要任务。

邓达斯自己认为,“皇帝本人是可以接近的”,只是“由于商业上的猜忌,加上官吏的专横与腐败”,而之所以广州贸易遭受了困苦,是因为“民情尚未融洽。

中央政府考虑到这个远离首都的口岸的实情”,“总督、商人及执法者的失职,及违反朝廷的命令和意旨”所造成的。

第三,明确主张在华英国人应当拥有司法管辖特权,向中国人辩解英国人的“侵略野心”。

邓达斯指示卡思卡特中校要尽力向中国皇帝争取司法管辖特权,希望用英国人自己的法律管理在中国的英国人,还要改变中国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

你要努力在最有利的条件下去获得关于警察管理权及用我们的司法权管辖本国臣民。

因为我们自己的立法才会产生合宜权力,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并惩罚我们的臣民的非法行为,而对公司大班的行动有所限制,是不能执行惩罚的。

规定英国臣民犯法时,不受中国刑法的处罚,同时,任何逃犯,经英中双方官员会同搜索无法拿获时,不列颠的长官不负连带责任。

为了消除中国人对英国扩大贸易的负面情绪以及在印度拥有军队这一事实产生的不友好印象,邓达斯指示卡思卡特中校用“你自己可以想到的关于这个问题的辩解来回答”。

例如英国在印度部署军队“只是为了保护自己,抵抗那些与其他欧洲各国狼狈为奸和不遵守各个皇帝给我们的特权的叛乱王公的压迫”。

因为“当前的其他欧洲各国不仅煽动印度当权者,而且同样煽动中国皇帝及其大臣,使他们对大不列颠人产生危险的想法,说我们国家的目的是企图将它的权力向各方扩展”。

可见,邓达斯对辩解的辩解已然揭示了贸易背后的侵略野心。在邓达斯看来,上述三个目的的重要性是有先后顺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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