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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鲁西奇 史前聚落形态的演变与社会变迁

我要新鲜事2023-05-26 17:36: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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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山大学

“历史、考古与文明” 研究生暑期学校

暨 考古人类学工作坊

讲 座 回 顾

史前聚落形态的演变与社会变迁

主讲人:鲁西奇 教授(武汉大学)

整理人:谭翔鹏(西南民族大学)

校对:呂炳庚

编辑、配图:赵柏熹

编者按:文本由暑校学员整理,并由本号工作人员校对及编辑。如有错漏,敬请讲者或读者指正!

讲座现场

2017年8月22日,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鲁西奇教授做客中山大学,为参加暑期学校的全体师生做了一场精彩的讲座。鲁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与历史地理研究,特别是汉水流域与南方地理、乡村社会史与社会经济史的综合研究。本次演讲鲁教授围绕着“史前聚落形态的演变与社会变迁”这一主题,从历史学、地理学、人类学等学科的角度予以深刻阐述。内容详尽且饱含哲理,讲述过程思路清晰明了。

现将有关内容摘录如下:

课程伊始,关于“聚落形态与社会变迁”这一研究的提出和其研究思路的形成,鲁教授从历史学、地理学、人类学三个角度进行细致讲述。首先,从历史学上看,都市国家论和“邑制国家”将前秦时期聚落形态的考察着眼于古代中国是否存在着由以“城居”为代表的集聚居住方式向以“散村”为代表的分散居住方式的演化;“村落共同体”理论基于村落自治,其村舍是一种高度自治的社会实体,即“村落共同体”;而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村落中,出现了“空心化”和乡村居住的集中走向“非乡村化”,在笔者看来这是当代乡土社会所不可避免的一种态势。随着社会进程的加快、城市和城镇的快速崛起,“乡村”这一传统的社会组织形式在逐渐趋于没落。入城打工的外出务工群体、空巢老人和乡村留守儿童的比例在不断上升,乡村问题日益成为当今社会发展所必须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鲁教授也提出了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村落是崩解、衰落还是转型?最后,鲁教授从历史学出发去研究中国乡村聚落的三个问题:(1)它是怎样形成的?有哪些类型?各自的变化过程如何?这就是村落的发生学;(2)它是怎样组成的?村落中人与人的关系如何?他们怎样建立起关联?关联的形式(社会组织)如何?这是村落的社会学;(3)它们怎样进入更为广大的世界,包括国家,如何处理其与外界的关系?外部因素又是如何影响乃至控制村落?这是村落的政治学。

其次,从地理学的角度,鲁教授认为地理学(至少是人本主义的地理学)把聚落看作为人类在地球上安置自己的一种方式。因此,从人们的居住方式出发,去看人们在地球上怎样安顿自己,是分散还是集中?住在怎样的地方?居住在怎样的房子里?怎样布置自己的居所?由此出发,鲁教授从四个具体方面予以阐述:首先,聚居与散居,即集中居住与分散居住。值得注意的是,集聚型村落不同于散漫型村落,由于其人口数量和村落规模较大,因此集聚型村落往往会以其独特的标志性物体或建筑作为聚落的中心,而庙宇和祠堂就扮演着这样的角色;其次,从村落的地理和经济社会乃至政治文化中的区位进行系统分析;然后,从集村形态而言,大体上可分为线状、长条状、块状和组合式村落四种;最后,从农村住宅及其布局的角度论证了居住者本身的社会特性和文化取向,从而反映出整体聚落分布和其象征功能的社会属性。因此,聚落形成和分布的方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从地理学的角度进行研究更能分析出其内在的职能和实质,也可以反映出传统村落住宅的乡土性特点。

鲁西奇教授

鲁教授在论述完前两个角度后,他用通俗易懂的方式从人类学的领域作为新的出发点,从而进一步对聚落的相关概念进行阐述。首先他谈到聚落是因人而成的,诸多社会因素会直接或是间接影响聚落形态。因此,将两者结合起来,聚落及其形态不仅是人类群体对自然生态及其变迁产生的压力做出理性适应的结果,还是人群根据自身的文化传统主动“选择”的产物。人类会按照自己对所处世界的理解、为了满足自身生存生产的需要,且会根据自己对生存与生活“意义”对追求与构想进行“有意义”的构建。这种“构建”是带有自身主观性的一种体现,从原始为了满足生理需求的层面进一步上升到理性追求客观实际的层面。此外,由于聚落是人类生活生产活动最重要的空间,人类一生中最重要的“仪式活动”都在这里进行,从一定程度上讲反映出聚落对于人类整体的重要性,且人类会通过在聚落中界定自己,找到并拥有属于自己特定的身份、地位、荣耀或是屈辱,进一步有助于建立起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最后,鲁教授谈到了我们在研究聚落时可参考张光直先生的研究思路。他把考古遗址当作聚落看,将聚落当作社群看。通过这种方法整理考古材料,就能把“物”在概念上转化成“人”,把考古学的“资料”转化为“现象”。透过聚落的“物”看到“人”,以人类学的现象作研究的基本材料,便可以直接分析文化差异与变迁的程序和因果关系。

大体从三个学科的角度对聚落整体做了系统阐述后,鲁教授便开始对“聚落形态的演变与社会变迁”进行详细的论述。首先,他讨论了人类居住的基本方式,从人类定居的形成为后面住屋与家庭的规模和属性做铺垫。在他看来,人类早期理想的居住方式应当是游动与定居相结合,即半游动半定居的状态。具体而言,早期人类会根据自己的生计需要,选择最适宜的居住地点。同时一年中有部分时间游动、部分时间半游动半定居在营地,并且每隔几年,在生计资源消耗衰减后迁居新的生计区,并营建新的季节性居住点。而根据生态适应论的解释,其仅仅强调了早期人类的动物性,却未能将人类与其它动物区分开来独立说明其社会延续性。

在此基础上,鲁教授提出了早期人类定居方式的两个问题:其一,人类为什么要定居,即促使人类选择定居作为居住方式的动因是什么;其二,定居如何成为可能,即定居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对于第一个问题,教授给出了三种不同的解释:即用“火”的需要、食物和工具的保存、生育的需要。对于前两种解释,教授的态度不置可否,反而他更倾向于第三种解释。在他看来,生育有一个相对固定的周期,在这过程中一个家庭不宜处于游离的状态,因此会更强调定居而非游离。此外,人类对死去同类的敬重心理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不同于其它动物,人类的意识有着远超于其类的丰富内涵。没有哪种动物群体会像人类一样,精心安排死去同类的尸体,这表现出早期人类意识中对死去同类的敬重以及对死亡的恐惧。因此,相对固定的墓地和仪式性祭祀场所变成为了一种“必需”,究其原因,很可能是最终引导早期人类较长时间内居住于某一特定地点或有规律地回到这个地点的最重要的原因。总而言之,定居,或较长时间的居住,并不一定起源于原始农业的发展,而很可能源于人类早期的生活与信仰。

学员提问

讨论完定居之后,鲁教授进而开始对其组织形式住屋和家庭展开阐述。住屋及其附属设施乃是聚落最基本的要素,它发挥了聚落最主要的功能,即提供居住设施。家庭是一个有独立生产、生育与消费功能的生活单元,也称为家户,在考古遗迹考察研究中,我们发现在早期人类社会中,火塘一般被认为是家庭的中心,其主要兼具炊事和取暖之用。此外,鲁教授还用摩尔根和恩格斯的有关婚姻、家庭制和私有制予以进一步阐述。根据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从家族观念上来说,亲属制度以婚姻、家庭形态为基础,马来亚式、土兰尼亚——加诺万尼亚式和雅利安式三种顺序发展的亲属制,反映了与此相应的婚姻、家庭发展序列。人类自脱离了原始杂交状态之后,经历了顺序相承的婚姻、家庭形态:血缘(婚)家庭、普那路亚(婚)家庭、父权制家庭(特殊形态)和一夫一妻制家庭。介于群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间的对偶家庭和父权制家庭未能产生新的亲属制度。普那路亚婚和级别婚都是氏族产生的根源,而氏族组织又使通婚的群缩小从而形成对偶婚。他把家庭婚姻的发展阶段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联系,认为共产制的生活方式同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和对偶家庭相适应,一夫一妻制是由于私有财产的出现和继承财产的需要而确立的。摩尔根的家庭史研究,批判和推翻了主张家庭是社会的原始细胞、父权制家庭是最古老的家庭的“父权论”。从政治观念来说,他认为氏族出现时人类处于群婚状态,只能按母方识别世系,因而最早的氏族必然是母系制(母系氏族制)。欧洲人到美洲时,印第安人大多已组成母系氏族,部分为父系氏族(父系氏族制),少数部落的氏族制已解体。他描绘了荷马时代希腊人以及古代罗马人的父系氏族制,指出氏族是从母系制发展为父系制的,促成这一转变的动力是私有财产的出现。至此,鲁教授认为关于人类早期社会组织进化过程特别是婚姻与家庭演化的描述,即使不是错误的,至少也不是全面的,更不具有普适性。

讲演临近最后,鲁教授用几例考古遗迹来作为结尾,从而进一步论证了史前聚落形态的演变与社会变迁。整个讲座涵盖内容丰富,饱含哲理,引起全体师生的热烈反响。

全文完

历史考古与上古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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