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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辰生:《文物保护法》修订的斗争

我要新鲜事2023-05-26 04:06:570

到2002年,1982年出台的《文物保护法》已经有20年了,所以大家认为有必要进行修改,以解决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一些新问题。修改是围绕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实现1982年《文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来进行的。国务院法制办的同志非常好,他们到了全国各地进行调查研究,还出国专门进行了调查,用了五年时间才起草完成。修改的新法总结了改革开放20年实践的新经验,对因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变化了的社会环境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一些不利于文物保护的突出问题,做出了比原法更明确、更严格、更严密、更具有操作性的新规定。新法条文从原法33条增加到80条,比原法多了一倍多,而且很有针对性。特别是把长期行之有效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写入了新法的总则,上升为法律准则;把“五纳入”的具体要求分别写进了新法的条文。这对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立法精神上与原法一脉相承,又是一部与时俱进的法,是一部良法。

当时,文物工作面临的一个新问题,是旅游企业兼并文物单位的问题。一些地方为了发展旅游,让旅游企业介入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和管理,造成了文物受损,比如著名的“水洗三孔”事件。山东曲阜的“三孔”(孔府、孔庙、孔林)原来是文物部门管理,后来经营权弄到旅游公司去了。公司来了,就想把孔庙打扫干净,他们不懂古建筑,竟然用水冲洗古建筑,这一冲,彩画全坏了。(1)陕西省搞了所谓文物旅游体制改革,把文物单位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实际上是旅游公司兼并文物保护单位,甚至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都要跟旅游企业捆绑上市。陕西的汉阳陵博物馆,在企业经营管理期间,连用张纸都得企业批准,文博业务工作没法正常运转。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很多危害。有的文物景点把门票收入也交给了企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是事业性收入,应该专用于文物事业的发展,却被企业挪作他用。企业利用文物资源赚了钱,却不投入必要的事业经费,这怎么行?文化遗产保护是公益事业,企业搞经营是要谋求利润的,二者的目的本来就不一样。企业赚了钱想支持文物事业,可以捐赠啊!企业还可以和文物部门建立平等互惠的合作关系,但不应是一个兼并另一个。文物部门如果丧失了文物的经营权、管理权,还谈什么“引导文物开发和利用”?所以,文物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不能分离。

1999年2月,我给李铁映写了封信,反映文保单位和旅游企业合并捆绑上市的问题。我在信里说,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统一的,而且应当成正比。对文博单位来说,一定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因此,把风景园林、文博单位与旅游企业合并为旅游公司上市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对国家重点文物来说,提出“谁投资,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是值得研究的。我们一定要坚持社会公益事业不能企业化,国有资产不能私有化。1999年3月2日,李铁映收到信之后批了:“送岚清同志阅处。(谢辰生是文物局的老同志)”3月9日,副总理李岚清批给文化部、文物局阅研。有了这个批示,合并捆绑上市的现象一度得到了遏制。

2002年,我参加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文物保护法》修改调研组,到地方上去调查,发现合并捆绑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像绍兴市把鲁迅博物馆等几个收入多的文博单位划到旅游公司,文物局也并入公司,局长是公司副总经理。回到北京以后,我给李岚清写了封信,再次反映合并捆绑上市的问题,这是在2002年8月19日。我认为,文物保护和发展旅游本应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文物部门要有旅游意识,应当在文物保护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为旅游发展条件。而旅游部门也应当认真贯彻中央的文物工作方针,尊重文物工作的客观规律。不是一切文物都是旅游资源,能够成为旅游对象的文物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也只有这一部分才是两个事业的结合点。但是,要结合得好,就必须有个“度”,即必须以文物保护为前提,超过了这个“度”,就会走向反面。能不能把握好这个“度”,都应当由文物主管部门从文物工作本身的规律来决定,而不宜单纯从旅游需要来决定。

我写信之后不久,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的《文物保护法》,针对上述问题,特别增加了第24条,明确规定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到了这年12月,这时已经开过十六大了,李岚清在副总理任上的最后几个月,开了一次全国文物工作会议。在这次会议上,他明确表示文保单位和旅游企业合并捆绑上市,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做法是错误的。后来他亲自去陕西,向省里指出把文物保护单位划归旅游管的做法不对,纠正了陕西的问题。在这次修订《文物保护法》的过程中,旅游企业兼并文物单位的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大家意见都很一致,法律得到了加强。但是在关于流散文物、文物市场这些方面,则斗争非常激烈。(2)可以说,这次斗争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以文物养文物”为代表的文物工作市场化思潮的一个延续,是与全面放开文物市场和“文物产权国际化”斗争的一个延续。

斗争的第一个焦点在文物市场问题,是开放还是从严?《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本来非常好,在修改过程中没有什么问题。国务院法制办的同志在修法过程中,经过国内外的调研,认为我们的方针完全正确,支持我们的意见,所以形成的修订草案的底子很好。当时,张文彬任文物局局长,是考古专业科班出身,他掌握了文物工作的正确方向。他觉得法制办弄的这个草案很好,里面方针也很好。但是,另一方面的人就攻我们,里面有文物局的退休干部,也有全国人大的一些人,有的人对古玩收藏很热衷,有的自己就跟拍卖公司关系好得很。他们一致强调要放开文物市场。一些人打着“改革”的旗号,实际上他们根本不懂,这么大放开不仅不是改革开放,而是对国际上的情况很不了解,恰恰是思想长期封闭的表现。你看看埃及、意大利等文明古国,哪个文物保护法不是从严的?埃及就根本没有文物市场,禁止文物买卖。(3)所以,我们是从严,他们就要放开,而且力量还很大。张德勤的观点就是主张放开的。(4)双方矛盾很大,斗争很激烈。

本来在1982年制定《文物保护法》的时候,是有意见要写入文物市场的。但是夏鼐认为,《文物保护法》里不能提文物市场,因为《文物保护法》是保护文物的法律,市场不是保护的,是做买卖,不能把这个东西弄到《文物保护法》上来。夏鼐认为,不能单列文物市场一章,只能加强限制,珍贵文物不得出境,不许私人倒卖文物。他这个看法是很有道理的。夏鼐找了胡乔木和邓力群,大家意见很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讨论的时候,他又找杨尚昆谈了这个问题,杨尚昆也表示赞成。(5)所以,原来的《文物保护法》没有文物市场的内容,有馆藏文物跟私人收藏文物的规定,都是从加强管理角度写的。像馆藏文物一章三条,怎样分级、建档、管理,藏品禁止出卖。到2002年修订的时候,本来这个原则是坚持的。因为《文物保护法》不是《文物法》,它是旨在保护文物的法律,而文物市场的交易是民事行为,不涉及文物的保护,所以,没有必要由《文物保护法》对文物市场做出规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讨论的时候,文物局几任前局长都来了,有人坚决要求放开文物市场,而且要到国际上去竞争。甚至还有人说,什么是文物价值,就是人民币!当然,我还是据理力争,我发言但不能骂街,还是要讲道理。我一个人不管用,重要的是科教文卫委员会有个“四委员”:中宣部的聂大江、中央美院的常沙娜、人民日报社的范敬宜、新闻出版总署的宋木文,他们四个是全国人大常委、科教文卫委员会委员。他们这四委员坚决反对,帮着我们文物界的人一块儿把他们压倒了,总算解决问题了。(6)宋木文跟我在下放咸宁五七干校时候就认识了。80年代的时候,谷牧根据周总理生前的嘱托腾退恭王府,但是恭王府被文化部的几个机关占用,搬迁进展缓慢。1986年,谷牧又召集文化部、北京市几个单位一起开会,当时,宋木文是文化部副部长,当即表态要支持文物保护,说:“谁再搬进去,拿我是问!”这次在人大常委会讨论《文物保护法》的时候,宋木文听他们说什么“文物价值就是人民币”,当时就急了,他说:“你们走得也太远了!”

当时,我们困难得很啊!我跟他们几位常委说,请他们支持,费了多大劲才翻过来。因为他们这个“四委员”的全力支持,本来另一拨人要敞开开放文物市场的,结果被我们顶住了。最后,《文物保护法》修订稿是取其中,来了个平手,只是维持原状,也没法继续从严下去。我们本来想要从严,他们要大放开,结果他们也没放开,我们也没有从严,还是按照原来的东西来做。李铁映提出来的文物商业“直管专营、加强管理”的意见也没有写进《文物保护法》。但是原来的规定已经不行了,现在是必须从严,可没有严得起来,这是个大问题,现在仍是。

斗争的第二个焦点是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出售、出租的问题。在1982年制定的《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有这样的规定:“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这些单位进行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必须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文物。”本来,在法制办修改《文物保护法》的过程中,在修订草案第四十条规定“馆藏文物禁止转让、出租或者质押”,这规定很好,绝大多数文物工作者都是认同的。可后来张德勤找了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人,他们突然提出了一个新方案,把“馆藏文物禁止转让、出租或者质押”给删了,提出来一个与此完全相反的方案。新方案规定馆藏文物可以出租、出借、交换、有偿转让,甚至出售或拍卖,而且把这个方案作为第一方案,把原来法制办弄的禁止转让、出租的方案,作为第二方案。这是很有倾向性的,意思是博物馆的文物可以卖,可以处理,可以租用。

我们一看新方案,感到大为惊讶。张文彬一看,说这哪儿行啊!我就跟文物局的彭卿云、沈竹、马自树、黄景略四位老副局长一块儿,一共五个人,在2001年8月31日,给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写了封信,并附上国家文物局李晓东同志的意见。同时也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珮云写了信。我们的理由有这几点:一是《文物保护法》是从文物保护的要求,对馆藏文物做规定的,文物出售、出租、拍卖什么的,就算可以考虑也不能写进《文物保护法》,因为这不符合保护的要求,甚至还有抵触。二是国有收藏单位的馆藏文物是全民所有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国有收藏单位无权代表国家进行处分。三是新方案不应该写入《文物保护法》,可以写入正在起草的《博物馆条例》中去,对一些具体问题,像不够馆藏标准的文物资料的处理方式还要再研究。还有一点是措辞的建议,把“馆藏文物禁止转让、出租或者质押”改成“禁止收藏单位对馆藏文物进行转让、出租或者质押”。孙家正支持我们的意见,最后就把新搞的那套方案给否了。最后出来的《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采纳的是我们的意见。(7)

这些都是斗争的实例。张德勤在自传中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文物保护法》,他们的意见全部都被采纳。(8)这说得跟历史完全不符啊!实际上根本没有“全部采纳”啊!我怀疑《文物保护法》最后的定稿他们到底看过了没有,有他们说的哪几条?这是是非问题,必须得讲清楚。后来在文物政策方面的,斗争主要集中在文物市场和馆藏文物问题,其他方面倒没有大的斗争。那些主张文物市场要大放开的人,那些热衷于搞收藏搞拍卖的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什么的也不大关心,也就谈不上分歧。

在放开文物市场问题上,我们跟他们打了个平手,我们想从严,他们要大放开,结果他们没放开,我们也没从严。这已经不容易了,我们得感谢宋木文、聂大江、范敬宜、常沙娜四位人大常委。现在宋木文、聂大江、范敬宜都已经不在世了。最后定稿模糊处理了,实际上还是开了一些口子。现在不从严已经不行了,不从严,出土文物就没法管,所以到现在文物市场还是个大问题。在馆藏文物问题上,我和四位文物局老副局长彭卿云、沈竹、马自树、黄景略,坚决要求不能放开,最后我们的意见完全被采纳,根本不像他们说的那样,是他们的意见“全部被采纳”!

注 释

(1) 2001年1月11日,《人民日报》第5版发表《华侨城“买”了曲阜旅游》一文,内称:长期以来,曲阜“孔子”牌旅游资源开发不尽如人意,没能实现产业化经营,每年仅有6000万元的门票收入,扣去成本和文物保护费用后,所剩无几。2000年9月25日,深圳华侨城集团,与曲阜市的5家企业达成旅游合作协议。其中,深圳华侨城出资3000万元,占50%股份,曲阜孔子旅游集团公司以论语碑苑景点折资2300万元,山东三孔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共出资700万元。2001年1月5日,曲阜孔子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经曲阜市人民政府授权,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了曲阜全部主要景区的专营权。

据新华社2001年2月16日电:2000年11月,孔庙内一通元代石碑“御赐尚酝释奠之记碑”,被“三孔”的管理机构曲阜孔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保卫科职工庞斌违规在孔庙内驾驶汽车撞毁,损失已无法弥补;2000年12月,曲阜孔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布置在“三孔”内进行卫生大扫除,又发生了以水直接冲洗或擦拭古建筑和碑刻的罕见事件。国家文物局就山东省曲阜文物遭受破坏一事发出通报,要求对事故依法进行处理,并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担负起保护祖国文化遗产的重任。

2001年5月18日,《人民日报》第六版发表《山东处理“三孔”文物受损事件》一文,内称:备受国人瞩目的山东曲阜“三孔”文物遭受破坏事件终于水落石出。经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调查督导组和专家组多次现场调查和认证后,最终确认这是一起文物受损责任事件。调查结果表明,在2000年12月6日至13日的卫生清理活动中,曲阜负责“三孔”等文物旅游景区管理的市旅游服务处,在对“三孔”等文物景区进行的一次卫生清理活动中,在孔庙、孔府、颜庙等处出现了用水冲刷、硬物摩擦和掸抹、擦拭文物的现象,使3处古建筑群的22个文物点不同程度受损,有的损坏严重。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这个调查结果,曲阜市委、市政府认识到了事件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对文物管理体制进行了重新确定:“三孔”文物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市文管会统一负责,孔子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对“三孔”的管理立即退出,原来从文管会划出的干部职工成建制地划归文管会管理。曲阜市委、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做出了深刻检查,有关部门给予曲阜市分管文物工作的副市长颜世全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曲阜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曲阜孔子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柴林庆行政记大过处分;曲阜市委、市政府对曲阜市文物旅游服务处主任等4人分别给予了撤消行政职务、行政降级、行政记过处分。

(2) 在这次《文物保护法》修订过程中,因围绕文物市场放开,馆藏文物“有偿转让”等问题始终存在激烈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并为此专门举行立法听证会。

2001年10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一审,在如何对待文物流通的问题上集中存在分歧。有意见认为我国目前文物的安全形势相当严峻,文物盗窃、走私犯罪活动十分猖獗;文物市场混乱,国家文物档案也不健全。如果规定文物可以在不同所有制的博物馆之间有偿转让,在实践中可能造成失控的结果,也与刑法有关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相冲突。国有馆藏文物属于国有财产,博物馆无权自行将其有偿转让。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中有关“有偿转让”的内容删去。有意见同意修订草案的规定,认为在目前国家对私人收藏文物情况还不掌握的情况下,文物流通管理不严可能给文物盗掘、走私等犯罪活动提供可乘之机,不利于对文物的保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1年12月24日。]

2001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二审,部分人大常委要求对民间收藏文物和馆藏文物有偿转让从严管理。何鲁丽副委员长认为,当前形势下,国内档案不完备,馆藏文物如有偿转让对文物保护不利。逄先知委员说,馆藏文物有偿转让和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问题,应从严管理。文物是不可再生的,与一般商品不同,馆藏文物之间的有偿转让,有很多弊端。徐惠滋委员也认为,关于馆藏文物的有偿转让问题,宜慎重对待。当前馆的类型很多,如果馆藏文物可以有偿转让,将可能导致文物流失,建议不提为好。聂大江委员说,馆藏文物中,一级文物是极少数,其余大量是普通文物。如此众多的文物进入转让范围,在当前文物形势严峻,管理还不上轨道,社会上有不正之风的情况下是很危险的。而文博单位是委托管理、展示文物的,不应有处置文物的权力。有的委员指出,我国目前文物市场混乱,对国有馆藏文物的管理一定要严格,不宜笼统规定馆藏文物可以“有偿转让”或“退出馆藏序列出售”。(《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馆藏文物能否有偿转让》,《法制日报》2001年12月27日;《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人民日报》2002年4月25日第4版。)

2002年4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三审,意见仍存分歧。有的委员说,审议中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立法思想还有较大分歧,建议这次不予通过。有的委员说,现在有的地方对不可移动的文物进行掠夺性利用,对地下文物进行建设性破坏,有的地方博物馆管理不善,如果放开就有文物流失的可能。(《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分组会议 李鹏参加 审议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等》,《人民日报》2002年4月26日第1版。)

2002年9月26日至27日,因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没有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召开立法论证会。这是人大历史上的第一次立法论证会。论证会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春生主持,参加论证会的有我国文物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北京、上海、南京等地著名博物馆和私人博物馆的馆长,博物馆协会、收藏协会的代表以及部分地方文物保护部门的行政人员,全国人大法律委、教科文卫委和国家文物局的有关负责人出席了会议。与会人员围绕大家关注的馆藏文物的管理和民间文物的流通两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各自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和论据”,“各路专家畅所欲言,不同观点针锋相对”。(《新文物保护法 立法听证会统一各方认识》,《人民日报》2003年2月19日第15版;《全国人大首次立法论证会举行》,人民网2004年7月26日,http://www.people.com.cn/GB/14576/28320/35193/35203/2665293.html。)

2002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四审,审议通过。经过三审,该法草案在两个具体问题上尚有不同意见。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放开公民个人之间购买或者交换文物要慎重,对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应规范得更严格一些,既要允许个人之间文物的合法流通,又要限制对文物的违法经营活动。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可以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在馆藏文物的争议方面,考虑到“交换”和“退出馆藏”需要一些具体政策相配套,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法只作原则规定,授权国务院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2年12月2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从九届全国人大开始,对法律案的审议从一般两审改为一般三审才交付表决。如果对法律草案有分歧,争议较大,甚至在常委会进行第四次、第五次审议。文物保护法为四审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当意见分歧较大时,还采取召开论证会的形式,听取双方的不同意见。如修改文物保护法时有的问题争议较大,就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持不同意见的同志参加会议,进行充分论证。(《九届人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人民日报》2003年2月19日第15版。)

(3) 如埃及《文物保护法》规定,一切文物属公共财产。自本法生效之日起,禁止文物买卖活动,禁止收藏任何文物。只有在本法规定的条件和情况下才能占有、收藏和处理文物。西班牙《历史遗产法》规定,私人收藏文物要向政府提交完整说明,具有文化价值的可移动文物不得售予私人或古董商,只能让渡或转让给国家、公共部门或其他宗教组织。意大利《关于保护艺术品和历史文化财产的法律》规定,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私人收藏文物发生转移或继承时,都要向政府申报。希腊《古物法》规定,希腊境内一切古物都是国家的财产。任何人无论以何种方式占有了古物,都应限期向主管部门申报,同时说明获得古物的方式。如果在两个月之后不申报的,将没收其所持有的古物。

(4) 张德勤认为:就文物拍卖和民间收藏来说,《文物保护法》“征求意见稿”是这样写的(大意):所有私人收藏的文物,都要向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且要说明每一件藏品的来源,如果不能证明来源合法就要罚没;关于文物拍卖,文件规定全国的文物拍卖公司在拍卖前三个月要把所有拍卖标的送到国家文物局审核。试想一下,如果国家大法这样颁布下来,还有谁敢收藏文物呢?拍卖文物的公司生意还能做下去吗?(张德勤:《困顿与开拓——一个国家文物局局长的自述》,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91—192页。)

(5) 夏鼐坚决反对将文物市场、文物出口等问题放入《文物保护法》,在《夏鼐日记》(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有如下记录:1981年12月13日星期日,上午中国考古学会理事会开会,讨论下届年会地点及时间。最后讨论建议书:(1)提高田野考古工作水平;(2)保护文物工作。讨论后者时,陈滋德、谢辰生、高履方三位同志提出增入“建议国家尽速公布《文物保护法》”。有同志反对,因为文物局草拟一个《文物保护法》,有“文物市场”“文物出口”等方面条目,虽然已报国务院,实则非大加修改不能用,无益有害。后来决定加入“完善及加强法制”一语。(卷九,第94页)1982年10月6日星期三,晚间偕徐光冀同志赴张友渔同志处,他正在参加修正宪法草案,晚间回家还与法学所的同志讨论,这次腾出工夫来接见我,谈关于《文物保护法》。我仍主张文物市场和文物商店不要放进去。张老答应将这信交给法制委员会的项淳一同志,但以为《文物保护法》可能这次还排不上,要放到12月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过,但也可能不作为立法,而让国务院作为法规通过公布。(卷九,第173页)

(6) 原国家新闻出版署署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宋木文回忆:“我和辰生在文物工作上的接触不多,但他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比如2001年、2002年修订文物保护法时。当时有一种说法,现在实行市场经济了,文物也要适时放开。在一些人的活动下,修改草案中出现‘馆藏文物可以出租、出借、交换、有偿转让’,甚至可以‘出售或拍卖’的内容。有些地区要把文保单位、博物馆与旅游公司合并捆绑上市的做法也向京城立法机关高调传来。面对此种情势,辰生联合其他老专家,既上书,又发言,以理抗争,确也感动了立法机关的同志。这中间还组团出国考察,发现越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对文物的保护越严密。最后,此次文物法的修订在新形势下进一步贯彻和落实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我至今记得‘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的规定内容,都是有现实针对性的。这都是辰生等文物保护卫士极力抗争和立法机关明智决策的结果。全国人大教科文卫的‘四委员’范敬宜、聂大江、常沙娜和宋木文也协助做了一些事。想起这段往事,我为能同辰生为伍而感到高兴。”(宋木文:《尽职尽责 一以贯之》,《中国文物报》2010年9月17日第3版。)

原中央工艺美术学院院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常沙娜回忆:“现在已经广泛执行的《文物保护法》,我都在九届人大期间参与调研修订。在教科文卫委员会朱开轩主任的领导下,我和聂大江、范敬宜、宋木文委员等人一起,配合得非常好。为了修订《文物保护法》,我们去甘肃敦煌调研现状,又到埃及、希腊了解国外的做法,经过周密慎重的研讨,最后把《文物保护法》的制定落实了。”(常沙娜:《黄沙与蓝天——常沙娜人生回忆》,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40页。)

(7) 2002年4月2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汇报称:经过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认为从确保国有文物安全考虑,法律不宜笼统规定馆藏文物可以有偿转让。法律委员会建议对“馆藏文物”一章做出修改,删去第四十条关于国有馆藏文物经批准可以在馆际之间进行出租的规定,修改为:“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2年4月24日。]

(8) 张德勤认为他们对《文物保护法》的意见最终“全部被采纳”,他在自述中有这样的表述:2000年8月25日,“我决定给朱镕基总理上书,并把上海的材料同时转呈过去。朱总理对我的这封信很快做了批示,决定把修订文物法的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接管过来,重做调研。一年后,国务院法制办拟出一个新稿,找我谈话,表示新稿已全部采纳了我的意见。这个新的文稿经国务院讨论后,呈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不料,在人大常委会讨论这个法律文件时,又发生了过去重复多次的争论,三读都没有通过。2002年国庆前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最后一次论证会,与会者60多人,我和上海博物馆汪庆正都被邀参加。”“一个多月后,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的《文物保护法》,庆正同志和大家共同坚持的意见因为合乎时势、贴近实际,全部都被采纳”。(张德勤:《困顿与开拓—— 一个国家文物局局长的自述》,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91—192、245—246页。)

来源:《谢辰生口述:新中国文物事业重大决策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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