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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震中:文明与国家起源的 聚落三形态演进 说和 邦国—王国—帝国 说

我要新鲜事2023-05-25 12:24:420

20世纪90年代初,笔者在探索中国文明与国家起源时,曾针对酋邦理论和“博物馆清单”式的文明观等方面的局限性,将聚落考古学与社会形态学相结合而提出文明与国家起源途径的“聚落三形态演进”说;①之后,又对进入文明社会之后的国家形态提出了“邦国—王国—帝国”说。② 如果将这两个学说理论观点结合起来,其社会形态演变的过程则可以表述为:“史前大体平等的农耕聚落形态—含有不平等的中心聚落形态—都邑邦国—复合制国家结构的王国—郡县制的帝国”这样五个发展阶段和形态。

一、“聚落三形态演进”说

我们知道,文明与国家起源若从社会形态推移与演进的角度而论,就属于社会复杂化的过程。对于这一过程,像以往那样仅仅用所谓文明起源的“三要素”说或“四要素”说,即博物馆清单式的方法,是难以究明的。此外,对于社会形态、社会类型演进的研究,塞维斯(Elman R.Service)等人类学家的做法是按照社会进化观点将民族学上可以观察到的同时性的各种社会类型,以逻辑的手段排列为历时性的社会演进的序列,然而虽然其逻辑色彩很强,但远古时期各地域社会的演进是否果真如此,也还是需要证明的。用塞维斯自己话来说,这就是“它们也许可以用来进行现代民族志的分类,却难以用来从现存诸阶段推论已经消失的时代”。③ 为此,我们曾经指出,对于史前社会的研究,若想达到逻辑与历史的统一,除了人类学或民族学之外,还必须借助于考古学。因为考古学可以依据遗迹的地层叠压关系确定其时代的早晚和先后顺序,从而观察到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因而我们若在借鉴酋邦、社会分层等理论模式的基础上,以考古学为素材和骨架来建立一个能反映由史前到文明的社会结构特征方面的演进模式,是可以达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的。④

若从考古学角度着眼,在各种考古遗迹中,聚落遗址所能提供的有关社会形态的信息量是最大最复杂的。特别是那些保存较好、内涵丰富、发掘较科学较完整的聚落遗址,我们不但可以从聚落的选址、聚落内外动植物的遗留等方面看到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可以从聚落内部的布局、结构、房屋及其储藏设施的组合、生产和生活用品等方面,看到聚落的社会组织结构、生产、分配、消费、对外交往,以及权力关系等方面的情况;还可以从聚落的分布、聚落群中聚落与聚落之间的关系,看到更大范围内的社会组织结构。考古发现表明,不同时期的聚落有不同的形态特征,这种聚落形态的演进,直接体现了社会生产、社会结构、社会形态的推移与发展。因而,将聚落考古学与社会形态学相结合,通过对聚落形态演进阶段的划分可以建立社会形态的演进模式或发展阶段。⑤

基于上述考虑,笔者通过聚落形态的演进,把古代文明和国家的起源过程划分三大阶段:即由大体平等的农耕聚落形态发展为含有初步不平等和社会分化的中心聚落形态,再发展为都邑国家形态。⑥对此,有学者称之为“中国文明起源途径的聚落‘三形态演进’说”。⑦

作为第一阶段——大体平等的农耕聚落期,它包含了农业的起源和农业出现之后农耕聚落的发展时期。在农业的起源问题上,正如我们以前在谈到恩格斯的“三次社会大分工”理论时所说的那样,不是畜牧业早于农业,而是农业早于游牧,⑧最早的家畜饲养是包括在农业之中的。农业的起源以及以农耕和家畜饲养为基础的定居聚落的出现,标志着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的开始。这一方面表现为农耕聚落的定居生活促进了人口的增长;另一方面表现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即聚落所有制得到了发展,从而以聚落为单位的经济、军事、宗教礼仪和对外关系等一系列的活动开始形成,社会一反过去的分散状态,将沿着区域与集中化的方向向前发展。因而可以说,农业的起源,是人类历史上的巨大进步;以农耕畜牧为基础的定居聚落的出现,是人类通向文明社会的共同的起点。从此,由村落到都邑,由部落到国家,人类一步步由史前走向文明。

从农业的发明到农耕聚落有了初步的发展,人类经历了漫长时期。因为,并非农业一经发明,它立即就成为当时经济的主要部门。在旧石器时代晚期,人们在高级采集—狩猎经济中,依据自己对动植物生长规律的认识,开始尝试着谷物的栽培和牲畜的驯养,这种从采集植物过渡到培育植物,就是所谓农业的起源,由此,远古社会也由旧石器时代转为新石器时代。随着培育的农作物在食物中所占比重的增加,先民们就由以前只是从自然界直接获取食物的攫取经济发展到了生产经济。但是,种植的农作物在人们食物中比例的增长,是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因而,采集、狩猎、捕鱼等在经济生活中依旧是重要的。

伴随着农业起源,在距今12000年~9000年间,在中国的南方和北方都出现一批新石器时代早期的遗址,如南方的湖南道县玉蟾岩、⑨江西万年仙人洞、⑩北方的河北徐水南庄头、(11)北京门头沟区东胡林遗址(12)等。这些遗址所在的聚落,都出土有陶器和谷物加工工具,过着定居生活;在南方已种植水稻,在北方种植粟类作物;已饲养猪等家畜,也伴有狩猎、采集、捕鱼等。此时的聚落规模较小,人口不多,物质尚不丰富,过着简单而平等的聚落生活。

距今9000年~7000年间,是中国新石器时代中期。这是农业在起源之后第一个发展时期,也是农耕聚落扩展的第一个阶段。如南方的湖南澧县彭头山、(13)河南舞阳县贾湖、(14)浙江浦江县上山、(15)萧山跨湖桥、(16)浙江余姚河姆渡遗址,(17)北方的河北武安磁山、(18)河南新郑裴李岗、(19)陕西宝鸡北首岭下层、(20)山东滕县北辛、(21)内蒙古东部敖汉旗的兴隆洼(22)等遗址,它们的农业生产都较之前的新石器时代早前遗址有明显的发展。在聚落中有相当量的谷物储藏;聚落的人口,有的为100多人,有的在300人以上。从墓葬和房屋中的出土物以及聚落与聚落间的关系来看,这时在聚落内虽可以划分出家族和核心家庭等,但无论是聚落内还是聚落外,都处于平等的状态,属于平等的农耕聚落社会类型。

到距今7000年~6000年间,是新石器时代中晚期或晚期的前段,也是考古学文化中的仰韶文化早期,或称仰韶文化半坡期。这一时期不但农业和家畜饲养业得到很大的发展,这时期的聚落规划得很好,其中陕西临潼姜寨、(23)西安半坡、(24)宝鸡北首岭、甘肃秦安大地湾二期遗存的聚落,(25)最具有典型性:在用壕沟围起来的村落中,有几十座至上百座的房屋被分成若干组群,各群房屋的门均朝向中央广场,形成一个圆形向心布局,从而使得聚落内部呈现出高度团结和内聚。聚落的公共墓地中,各个墓葬的随葬品不多,差别不大,说明当时社会还未产生贫富分化。综合聚落的各方面情况来看,此时的一个聚落似乎就是一个氏族,在聚落内即氏族内,又可划分出大家族和核心家庭。整个聚落的人们非常团结,很有凝聚力。他们既从事农业,也兼营狩猎、采集和陶器的制作。聚落在经济上是自给自足的,内部大小血缘集体之间以及个人之间,关系平等和睦。因而,这一阶段依旧属于大体平等的农耕聚落社会。

从距今12000年到6000年前,是我国农业起源后平等的农耕聚落形态时期,其社会类型大体相当于塞维斯酋邦模式中平等的“部落”社会,也相当于弗里德(Morton H.Fried)社会分层理论中的“平等社会”。在这里我们并非仅仅停留在“部落”或“平等”这些概念上,而是通过具体的村落遗址的材料来考察当时生产力水平、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们的生产关系,以及社会内部的组织结构等,而且还进行的是历时性的考察,因而我们所展示的史前平等社会的历史画卷,是丰富的、具体的,其社会形态向前推移的轨迹是清晰的、可信的。

作为第二阶段——含有初步不平等的中心聚落形态阶段,是指距今6000年~5000年间的仰韶文化中期和后期、红山文化后期、大汶口文化中期和后期、屈家岭文化前期、崧泽文化和良渚文化早期等,它属于中国新石器时代晚期。这是一个由史前向国家转变的过渡期,相当于酋邦模式中“简单酋邦”和“复杂酋邦”两个时期,也相当于弗里德社会分层理论中“阶等社会”和“分层社会”两个时期。中心聚落形态的不平等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聚落内部出现贫富分化和贵族阶层;二是在聚落与聚落之间,出现了中心聚落与普通聚落相结合的格局。所谓中心聚落,往往规模较大,有的还有规格很高的特殊建筑物,它集中了高级手工业生产和贵族阶层,与周围其他普通聚落,构成了聚落间初步的不平等关系。所以,不平等的中心聚落形态,是史前平等的氏族部落社会与文明时代阶级社会之间的过渡阶段,它是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与酋邦和社会分层理论相比较,在中心聚落形态的聚落群的结构中,“中心聚落—普通聚落”这种两级相结合的形态或“中心聚落—次级中心聚落—普通聚落”这样三级相结合的形态,与最初提出酋邦概念的奥博格(Kalervo Oberg),以及后来的斯图尔德(J.Steward)、卡内罗(Robert L.Carneiro)等人对酋邦的定义是一致的。如奥博格说,政治上组织起来的酋邦,是在一个地域中由多村落组成的部落单位,由一名最高酋长统辖,在他的掌控之下是由次一级酋长所掌管的区域和村落。斯图尔德对酋邦定义是由许多小型聚落聚合而成的一个较大的政治单位。卡内罗说酋邦的政治结构是由一个最高酋邦永久控制下的由多聚落或多社群组成的自治政治单位。(26)

再就社会的不平等而论,随着中心聚落形态由初级阶段到发达阶段的发展,其不平等逐步在加深。如河南灵宝市西坡村遗址属于中心聚落形态的初级阶段,该遗址11号墓内埋的是一个4岁的小孩,(27)却随葬有12件器物,包括玉钺3件、象牙镯1件、骨匕4件、骨锥1件、陶碗1件、陶钵2件。该墓的规模也较大。该墓主人年龄虽为小孩,而墓葬的规模和随葬品的质量与数量都与墓地中的成年人墓葬中的较大的墓葬属于同一等级,而与完全没有随葬品的不太大的墓葬形成对比。所以,11号墓主人所具有的“阶等”是与生俱来的,是由其血缘身份规定的。灵宝西坡村中心聚落中的不平等应该属于基希霍夫(Paul Kirchhoff)所说的每一个人都依他与酋长的关系的远近而决定其阶等,形成圆锥体形的或者说金字塔形的分阶等的社会系统,这是传承自同一始祖的所有同时后裔的一种不平等的身份关系。这种血缘身份与政治分级相结合的初步的不平等,应当属于厄尔(Timothy K.Earle)的酋邦分类中的简单酋邦。再如,江苏张家港东山村遗址、(28)安徽含山凌家滩遗址的墓葬资料(29)和大汶口遗址大汶口文化中晚期的墓葬资料,(30) 所表现出的社会不平等要比灵宝西坡遗址突出得多,其大墓与小墓之间的显著的财富差别,呈现出贵族与平民之间的不平等。江苏新沂花厅北区墓地发掘出62座大汶口文化晚期墓葬,其中10座大型墓中有8座有人殉现象。(31)由于这一时期家族、宗族组织以及父家长权的出现,所以这种不平等是政治经济权力的不平等,这是发达的中心聚落形态阶段的特点,相当于厄尔酋邦分类中的复杂酋邦,弗里德所说的史前分层社会也应当放在这一阶段,这种分层应该是在原有的血缘身份分等的基础上又含有经济权力不同的一种分层。

中心聚落形态时期的权力特征是民事与神职相结合以神权为主导的权力系统。以神权为例,西辽河流域与内蒙古东部地区的红山文化最为典型。在红山文化中,辽宁喀左县东山嘴祭祀遗址有大型的祭祀石社的方坛和祭天的圆形祭坛;辽宁西部凌源、建平两县交界处的牛河梁遗址有女神庙、积石冢。女神庙和积石冢相互关联。女神庙里供奉的是久远的祖先,积石冢中埋葬的是部落中刚刚死去的酋长,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死去的著名酋长,也会逐渐列入被崇拜的祖先行列。红山文化以其女神庙、积石冢、大型祭坛和精美的玉器而被学术界誉为文明的曙光。红山文化的先民们,在远离村落的地方专门营建独立的庙宇和祭坛,形成规模宏大的祭祀中心场,这绝非一个氏族部落所能拥有,而是一个部落群或部族崇拜共同祖先的圣地。由于这些大型原始宗教祭祀活动代表着当时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全民性的社会功能,所以,在原始社会末期,各地方酋长正是通过对祖先崇拜和对天地社稷祭祀的主持,才使得自己已掌握的权力进一步上升和扩大,使其等级地位更加巩固和发展,并且还使这种权力本身变得神圣起来,从而披上了一件神圣的合法外衣。

女神庙、大型祭坛显示出当时曾经存在过相当规模的劳动力集中组织能力,这些类似于欧美人类学家所谓的“纪念性建筑”,按照克利斯蒂安森(Kristiansen)的说法,可能反映的是一个具有“集体主义倾向”的酋邦;而积石冢及其所随葬的精美的玉器所体现出个人社会地位的标志物品等,按照克利斯蒂安森的说法,则反映的是所谓“个人主义酋邦”。(32)从理论联系实际来看,克利斯蒂安森所谓两种类型的酋邦在红山文化中应该是二者合二为一的。其原因就在于作为贵族的酋长所主持的大型原始宗教祭祀活动和公共工程属于全社会的公共事务、公共利益,而它与贵族所具有的地位和生活不但并不矛盾,而且还是统一的。

这样,我们通过中心聚落形态这样的理论构架,将酋邦中的简单酋邦与复杂酋邦以及社会分层理论中的“阶等”与“分层”等理论概念,予以整合,以考古发现为依据,来研究由史前向国家转变的这一过渡形态,既有方法论上的意义,也是学术体系创新上的一种探索。

作为第三阶段——都邑邦国阶段,主要指考古学上龙山时代所形成的早期国家阶段。这一时期考古学上一个重要现象是发现了大批城邑,有的明显属于国家的都城。当然,我们并非主张一见城邑即断定已进入国家。中国的史前城邑出现得很早。在南方,早在距今6000年前的大溪文化湖南澧县城头山遗址就修建有城邑;在北方,河南郑州西山遗址也发现过距今5000多年前的仰韶文化晚期城址。然而,这些城邑都不属于文明时代的国家都城。作为国家都城,城内应该有宫殿宗庙等高等级、高规格的建筑物,还应当伴有阶级和阶层的分化以及手工业的专业化分工等。而这在距今五六千年前的城邑中都是看不到的。只有到了距今5000年~4000年前的龙山时代,大批城邑才在阶级和阶层分化的背景下出现。所以,城邑从其产生到发展为国家之都城,有其演变发展的过程,我们判断它的性质究竟是中心聚落形态阶段的中心聚落还是早期国家时的都城,是需要附加一些其他条件进行分析的,而不能仅仅依据是否修建了城墙,是否出现了城。这里所说的附加条件,我们认为一是当时阶级产生和社会分层的情形;二是城邑的规模、城内建筑物的结构和性质,例如出现宫殿宗庙等特殊建制。这是因为,只有与阶层和阶级的产生结合在一起的城邑,才属于阶级社会里的城邑;而只有进入阶级社会,在等级分明、支配与被支配基本确立的情况下,城邑的规模和城内以宫殿宗庙为首的建制,才能显示出其权力系统是带有强制性质的。而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强制性权力和社会的阶级分化是我们设定的国家形成的两个重要标志。(33)

依据先秦文献,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古代有国就有城,建城乃立国的标志。结合龙山时代纷纷崛起的城邑现象,笔者认为中国上古时期,作为国家的最简单的形态,每每是以都城为中心而与四域大小不等的各种邑落结合在一起的,而且是以都城的存在为标志的。为此,我们把这种类型的国家称为都邑邦国,把这一时代的文明称为邦国文明。其中,都城的规模有多大,由四域各种邑落所构成的领土范围有多大,以及在都城之外是否还存在第二级、第三级聚落中心决定,这将会因邦国的实力和其发展程度而有较大的悬殊,但有城有一定范围的领土,则是一定的。

从考古发现来看,在中国文明起源的研究中,作为早期国家代表性的都邑遗址,位于山西省襄汾县的陶寺是非常典型的。陶寺遗址自1978年首次发掘以来,已经历三十多年的考古发掘,获得了一系列重要的考古发现。(34)例如,发现有规模宏大的280万平方米的陶寺中期城址和56万平方米的早期城址;在城内,发现面积约6.7万平方米的宫殿区,内有作为宫殿的大型夯土建筑物;在宫殿区西边,是面积约1.6万平方米的大贵族居住区和下层贵族居住区,已探出多座面积较大的夯土建筑;在城中还发现一个观象授时的天文建筑ⅡFJT1,大概同时也兼有祭祀功能;此外,还发现1300多座等级分明的墓葬,呈现出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和阶级关系。在陶寺遗址出土的器物中,除墓葬中出土的彩绘龙盘、彩绘陶簋等各种精美的彩绘陶器,以及玉琮、玉璧、玉钺、玉戚、玉兽面器等各种玉器和鼍鼓、特磬、石璇玑之外,还发现有1件红铜铃、1件铜齿轮形器与玉瑗规整粘合在一起的铜玉合体的手镯。在彩绘陶器上还发现朱书的两个文字,其中一个可释为“文”;另一个有人释为“易”,也有人释为“堯”(尧),或释为“唐”、“邑”、“命”等。(35)陶寺发现的这两个文字的字形和结构,比大汶口文化中的图像文字又进了一步,应是中国最早文字之一。

在陶寺城邑的周边,由规模大小不等的遗址构成了陶寺聚落群。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西工作队和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等单位最新的联合调查,以陶寺都邑为中心,在南北70公里,东西25公里,面积大约1750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发现陶寺文化遗址54处,可划分出四五个聚落等级。(36)

综合陶寺遗址各种考古发现,可以看到这样一幅历史发展的画面:陶寺城邑乃都邑(都城),陶寺都邑和其周围村邑以及更大范围内聚落群的分布格局,已具有早期邦国的框架,即已出现邦君的都城、其他贵族的宗邑和普通的村邑这样的组合结构;墓葬的等级制表明社会存在着阶级和阶层的分化;陶寺的经济生产不但有发达的农业和畜牧业,而且制陶、制玉、冶金等手工业也已从农业中分离了出来;生产的专门化使产品空前丰富,但不断增多的社会财富却愈来愈集中在少数人手中;陶寺发现的两个朱书陶文已说明都邑内文字的出现和使用;从彩绘龙盘、彩绘陶簋等陶礼器,玉琮、玉璧、玉钺、玉戚、玉兽面器等玉礼器,文字的使用,以及观象授时的天文神职人员的存在,说明陶寺都邑内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性质的社会职能分工是显著的,前者为智者圣者,亦即陶寺都邑内以邦君为首的管理兼统治的统治者,后者乃一般的族众。陶寺城址的规模很大,城内发掘出土物非常丰富,陶寺文明是当时众多邦国文明的佼佼者。

从考古发掘上升到对社会的说明,这应当是考古与历史最基本的整合。此外,陶寺遗址得天独厚,它还是目前较有条件与古史传说相联系的遗址之一。陶寺遗址被分为早中晚三期,作为都邑的早期和中期遗址,碳十四测定的年代为距今4300年~4000年前,属于夏代之前的尧舜时代。而在地望上,陶寺文化和陶寺遗址与“尧都平阳”的古史传说相吻合。为此,包括笔者在内的一些学者多主张陶寺都邑乃帝尧陶唐氏的都城。(37)在条件具备的地方,谨慎地将考古学文化与古史传说中族团做些系统地整理和整合,也是研究深化所需要的。

陶寺遗址所处的尧舜时代的另一重要现象,就是邦国联盟,也是史书所称的“万邦”时代。这里的万邦之万字,只是极言其多,不必指实。不可否认,在“万邦”这些政治实体中,既有自炎黄时期以来仍处于原始社会发展程度的诸氏族、部落或酋邦,但也有一批政治实体已演进为早期国家的邦国。过去把这一时期的联盟称为“部落联盟”。而从事物的性质总是由其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予以规定的来看,既然尧舜禹时期已出现一批属于早期国家的邦国,那么尧舜禹时期诸部族之间的关系,与其称为“部落联盟”,不如称之为“邦国联盟”或“族邦联盟”。唐尧、虞舜、夏禹之间的关系实为邦国与邦国之间的关系,只是当时随着势力的相互消长,唐尧、虞舜、夏禹都先后担任过“族邦联盟”的盟主而已。为此,笔者很赞成这样一种说法:尧舜禹他们的身份有一度曾是双重的,即首先是本国的邦君,其次是族邦联盟之盟主或霸主,这种盟主地位就是夏商周三代时“天下共主”之前身。(38)“邦国联盟”是国际关系而不是一种国家形态,其时的国家形态就是邦国;夏商周三代“家天下”之“天下”,则属于以时王(夏王、商王、周王)为天下共主的复合制国家。

二、“邦国—王国—帝国”说

以上我用聚落形态演进的三个阶段对中国古代国家起源的过程和路径作了概括,并与酋邦理论和社会分层理论进行了对比和整合。那么,进入国家社会之后,最初的国家是否如人们习惯上所说的一定是具有王权的王国,中国古代国家在早期的发展中其形态和结构又经历了什么样的变化?对此,笔者曾提出“邦国—王国—帝国”说,认为夏代之前的龙山时代的国家,是单一制的邦国,属于早期国家,也可称为初始国家或原始国家;夏商周三代王朝国家属于多元一体的统一的复合制国家,是发展了的国家,是王国体系;秦汉以后的国家则属于更加发展了的成熟国家,是一种郡县制下中央集权的结构稳定的国家形态,是帝国体系。(39)

关于中国古代国家形态的演变,20世纪50年代以来,日本的中国古史学界每每用“城市国家—领土国家—帝国”(40)这样的模式来论述中国由先秦至秦汉的国家形态的演进。我国学术界讨论的主要是如何从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转变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也有一些学者不再采用“五种生产方式”的模式,提出用另外的框架来表述中国古代国家形态的演进,如田昌五先生提出用“洪荒时代”、“族邦时代”、“封建帝制时代或帝国时代”,把古代中国划分为三大段,洪荒时代主要讲人类起源的历史,族邦时代主要讲中国文明起源和宗族城邦以及相应的宗族社会结构演变的历史,封建帝制或帝国时代主要讲两千多年来中国社会循环往复变迁的历史。(41)苏秉琦先生提出了“古国—方国—帝国”式的演进框架。(42)也有学者使用“早期国家”和“成熟的国家”来区别夏商周时期的国家与秦汉以后的国家。(43)上述有关中国古代国家形态演进的种种框架,虽说各自从各个不同的侧面概括了中国古代国家发展过程中的某些特征,但也并非没有问题。

说到“城市国家”与中国古代国家的早期形态及其演变,不能不提到侯外庐先生。在我国,“城市国家”这一概念最初的提出,以及以此为基本线索考察中国古代社会问题的,实始于侯外庐先生1943年出版的《中国古典社会史论》。(44)尽管今天看来,侯先生在该书中把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出现的时间定在殷末周初,很需要予以修正,但他以“城市国家”作为研究古代文明和国家起源的路径,以及力图探讨中国古代国家形成的独特途径的科学精神,至今都有它的启发意义。侯外庐先生之后,在日本,以宫崎市定和贝冢茂树先生为代表,20世纪50年代初也开始用“城市国家”(日语为“都市国家”)这一概念来理解从商周到春秋初期的国家结构,(45)宫崎先生还把世界古代史的发展路径概括为:氏族制度—城市国家—领土国家—大帝国这样几种形态和阶段。当然,在这之前,20世纪20年代,日本的中江丑吉先生就提出过“邑土国家”这样的概念,说“当时的国家”是“出自同一祖先的团体,以各个邑土为根据地形成社会生活”。(46)宫崎先生之后,也有一些日本学者提出“邑制国家”的概念,以此来置换“城市国家”的提法。(47)

对于用“从城市国家走向领土国家”这样的说法来表现“自殷周时代向春秋战国时代的变化”,日本的伊藤道治教授就提出过质疑。伊藤先生指出,最初使用“从城市国家到领土国家”这样的说法,并非用在中国史而是用在西亚近东中东文明史的研究中,中原与茂九郎先生在1914年执笔的《西南亚细亚之文化》(《岩波讲座东洋思潮》第五卷)就使用了这样的表述,但中原先生所说的城市国家是包含农村地域在内的。伊藤先生认为,所谓“城市国家”,中国与古希腊不同,不像古希腊那样以单一城市为一自我完备的生活体,而是有点像西亚两河流域,城市在结合许多带有农耕地和牧场的村落后,才构成一个生活体。殷周时期的国,中心有城市,例如安阳、郑州商城即是,较小的则有盘龙城。城市周围称为鄙,意即郊外,大体上分成东西南北四方。鄙又有几个邑。当时“邑”这个用语,城市、乡村都共同使用,指居住区域,因而鄙中之邑或许应称为村落,那是一种在居住区域周围展开耕地的形式。大国除了中央的都市之外,在地方性的中心还有大邑,以大邑为中心再有鄙,构成几个层次。因而,这里的城市国家已把某种程度的较广范围的领域置于其支配之下,可见,“城市国家”与“领土国家”的差别,并非在于领域的有无,而在于对领域内的农民是如何进行支配统治,即国家对于农民的支配方式、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问题(48)。“邑制国家”的情况也是这样。我们且不说“邑制”之“邑”,既可以指王都,也可以指王都之下的地方性中心聚落,还可以指一般村落,也用于指方国、诸侯之都邑,总之,在商周时期特别是商代,它是一个很宽泛的用语,更主要的是因“邑制国家”与“领土国家”或“地域国家”的差别,也不在于领域的有无,因而采用“由邑制国家走向领土国家或地域国家”这一模式,依然难以说明问题。

田昌五先生的由先秦“族邦”到秦汉“帝国”的发展模式,其族邦的概念,在反映先秦国家中宗族特性方面有其独到之处,但商周时期的国家结构,并非全处于族邦或邦国这一层面,在存在着邦国的同时,还存在中央王国与地方邦国、诸侯的关系问题,所以从族邦到帝国的框架,也有不尽人意之处。

苏秉琦先生“古国—方国—帝国”的模式框架,在反映先秦国家形态演变的阶段性上,有其合理性,但“古国”、“方国”词语本身却是不规范的,带有主观随意性。苏秉琦先生对“古国”和“方国”的定义是:“古国指高于部落以上的、稳定的、独立的政治实体”,“即早期城邦式的原始国家”,“红山文化在距今五千年以前,率先跨入古国阶段”。“古国时代以后是方国时代,古代中国发展到方国阶段大约在距今四千年前。与古国是原始的国家相比,方国已是比较成熟、比较发达、高级的国家,夏商周都是方国之君。……所以,方国时代是产生大国的时代。也为统一大帝国的出现做了准备。不过,方国最早出现是在夏以前。江南地区的良渚文化,北方的夏家店下层文化是最典型的实例”。(49)苏先生的“古国”、“方国”的概念,似乎与通常人们所使用的“古国”、“方国”词语的意思有所不同,就约定俗成而言,“古国”一般是既可以指夏王朝之前古老的邦国,也可以指夏商以来古老的国家,所以,“古国”一词本身并不能特指最初的原始的国家。而“方国”一词,来自甲骨文中的“方”,自1904年孙诒让在《契文举例》中提出“方国”以来,甲骨学界一般是用它来指商代与中央王国相对而言的各地方的国家,与周代文献中的“邦国”是同一个意思。甲骨文中的“多方”就是“多邦”的意思。在甲骨文中那些称“方”的国(方国),绝大多数与商王处于时服时叛的关系,而不称“方”的国(广义的方国)始终臣服商王者占绝大多数。(50)商在尚未取代夏之前,商对于夏王朝来说是方国,但在灭夏以后,商就不能再称为方国了,而已成为取得正统地位的中央王国。周也是如此,灭商前的周是商王朝的方国,可称为“周方国”,灭商后,取代商的正统地位而成为中央王国。所以,苏先生的“方国”概念,与商周史学者们所使用的“方国”也是不同的,当然也不符合夏商周时期的实际情况。苏先生的“古国”、“方国”这些词汇,若不放在他的说明下来使用,是很难理解的,很容易同一般意义上的“古国”、“方国”的概念相混淆。此外,苏先生说法自相矛盾,例如说“方国已是比较成熟、比较发达、高级的国家,夏商周都是方国之君”,说“方国”是大国。但又说“方国最早出现是在夏以前。江南地区的良渚文化,北方的夏家店下层文化是最典型的实例”。也就是说,在时间上,所谓“方国”阶段似乎是指夏商周以来文明成熟的阶段,但又不限于这一阶段,因为它“最早出现是在夏以前”;在级别上,它似乎以夏商周王国为代表,但又不限于此,因为江南地区的良渚文化,北方的夏家店下层文化也是“最典型的实例”。这样,我们就不知道所谓“成熟”、“发达”、“高级”的标志是什么?这显然是矛盾的,也有点概念上的模糊和主观随意性。

剔除上述诸说之不足而吸收其中合理的成分,笔者认为,中国古代进入文明与国家社会以后的政治实体的演进应更规范地表述为:邦国—王国—帝国三个阶段和三种形态,中国古代最早的国家是小国寡民式的单一制的邦国;邦国的进一步发展是以王国为“天下共主”国的复合制国家结构的王朝国家;王国以后,通过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走向了以郡县制为统治结构的帝国。

在“邦国—王国—帝国”中,如前所述,我们把邦国也称为“都邑邦国”,其中就“都邑”而言,这是因为中国古代有国就有城,建城乃立国的标志,并形成“都鄙”结构。“都”是指国都、都城;“鄙”是指鄙邑,有的属于都城周围的村邑,有的属于边陲地域的村邑。那些较大的邦国,在都城之外还可以有二级、三级城邑或宗邑,构成二、三级邑落中心,在二、三级城邑或宗邑的周边也有鄙邑存在。所以,都邑邦国是有城又有领土的,它不同于日本学者中“城市国家—领土国家”中城市的概念。至于“邦国”一词,这是因为先秦文献中就有“邦”、“国”、“邦国”、“庶邦”、“邦君”等词汇,并与“王国”相区别,(51)“邦国”主要反映的是简单的早期国家的概念,既有夏代之前相互独立的邦国,也有夏商周三代与王国并存的邦国。关于夏商周三代的邦国,我们后面再作进一步的说明。但这里的“都邑邦国”或“都邑国家”的概念,不同于古希腊“城邦”。诚如伊藤道治教授所言,古希腊的城邦以一单一城市即为一自我完备的生活体,而且其政体属于奴隶制社会的民主政制,所以被称为民主城邦。古希腊城邦与我国龙山时代的都邑邦国以及夏商周三代的王国均不相同。

邦国较史前的“中心聚落形态”(或称为“酋邦”,包括简单酋邦与复杂酋邦,或称为“史前分层社会”)其最显著的区别是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强制性权力系统的出现。邦国与王国相比,一般来说邦国可以没有王权或仅有萌芽状态的王权,但由于在商周时期有些边缘小国偶尔也称王,所以,邦国与王国的区别不仅仅在于是否称王或王权的有无,更重要的是这种王权不但支配着王邦(王直接支配的地区,即后世所谓“王畿”),还支配着附属于或从属于王邦的属邦,这就是《诗经》和《左传》中所说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由于出现了可以支配其他族邦的这样一种王权的存在,使得其他族邦的主权变得不完整,没有独立的主权,从而使得王国时期统一的国家结构或者说国家形态是一种“复合型国家结构”。在这种结构中,既有作为“天下共主”的“国上之国”的王邦,也有作为属邦的“国中之国”。例如商代“内服”与“外服”结构和周代的分封制结构都属于复合制国家结构。其中,商代作为外服的“侯、甸、男、卫、邦伯”,周代那些被分封的诸侯之国,它们都是臣服于王国的、主权不完整(不具有独立主权)的邦国——“国中之国”。我们可以将这种既含有王邦即王国在内,又含有诸侯国(臣服于时王的邦国)在内的“复合型国家结构”,称之为王朝国家,以区别于王国即王邦之意。当然,夏商周三代王朝与秦汉以后的王朝是不同的,前者属于复合制国家结构中的王朝,后者属于高度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国家结构的王朝。此外,在夏商周三代还存在一些与王国敌对的邦国,如商代的土方、人方等方国。这些敌对的邦国,其主权是独立的,它们不能划入“复合型国家结构”之中。至于时服时叛的方国(邦国),在其“反叛”时,或者在其尚未臣服于王国之前,不能由王和王邦所调遣,当然也不属于“复合型国家结构”之中的“国中之国”,而为独立的邦国(方国)。

王国中的王权在本质上是邦国中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强制性的权力经过一个发展过程后,进一步集中的体现,但并非所有的邦国都能发展成为王国,只有取得了“天下共主”地位的邦国,才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王国,这就是夏商周三代的夏邦、殷邦和周邦。只有这样的王权才使得“天下”诸邦之间的权力系统真正呈金字塔式结构。在王国和作为复合制国家结构的王朝中,君王位于权力的顶点,王与臣下、王邦与属邦的差别是结构性的、制度化的。根据夏、商、周诸王朝的情况看,这种王权还是在家族或宗族的范围内世袭的,但王权又是可支配整个“天下”的,从而形成“天下共主”的传统理念。由于王权的世袭性、结构性和制度化,才形成了王朝或王权的“正统”意识和“正统”观。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这种正统观又是与中原地区这一独特的地理环境联系在一起的。

王国之后是帝制帝国,中国古代帝国阶段始于战国之后的秦王朝。帝国时期的政体实行的是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这种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成因,我们可以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进行探讨,笔者以为至少战国时期郡县制的推行和以授田制为特色的土地国有制的实行,以及先秦时期“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52)的政治理念的作用,都是秦汉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而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对于文字的统一,则是中国两千多年来国家统一与文明传承的文化保障。

在帝制国家结构中实行的郡县制,与先秦时期的采邑和分封制是完全不同的。采邑与分封都是世袭的,而郡县制中的各级官吏都是皇帝和中央直接任免的。王国与封国;王国内王与贵族的封地和采邑;诸侯国内邦君与贵族的封地和采邑,它们之间虽有上下隶属关系,但不是行政管理关系,因而无论是封国、封地还是采邑,都不属于地方行政机构,不能据此而划分出地方行政管理级别。这就是复合制的王朝与郡县制中央集权的帝国王朝在国家结构和统治方式上的差别。

①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②王震中:《邦国、王国与帝国》,《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王震中:《从邦国到王国再到帝国——先秦国家形态的演进》,《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讯》第7期,2004年1月;王震中:《夏代“复合型”国家形态简论》,《文史哲》2010年第1期;王震中:《商代都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59、485、511页。

③易建平:《部落联盟与酋邦——民主·专制·国家:起源问题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157页。

④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第7页。

⑤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第7~8页。

⑥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第8页。

⑦杨升南、马季凡:《1997年的先秦史研究》,《中国史研究动态》1998年第5期。

⑧田昌五:《古代社会断代新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11页。

⑨袁家荣:《玉蟾岩遗址》,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考古发现》,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张文绪、袁家荣:《湖南道县玉蟾岩古栽培稻的初步研究》,《作物学报》第24卷第4期(1998年7月)。

⑩江西省文管会等:《江西万年大源仙人洞洞穴遗址试掘》,《考古学报》1963年第1期;江西省博物馆:《江西万年大源仙人洞洞穴遗址第二次发掘报告》,《文物》1976年第12期;严文明等:《仙人洞与吊桶环——华南史前考古的重大突破》,《中国文物报》2000年7月5日;张弛:《江西万年早期陶器和稻属植硅石遗存》,载于《稻作、陶器和都市的起源》,文物出版社2000年版。

(11)保定地区文管所等:《河北徐水县南庄头遗址试掘简报》,《考古》1992年第11期。

(12)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等:《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胡林史前遗址》,《考古》2006年第7期。

(13)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湖南澧县彭头山新石器时代早期遗址发掘简报》,《文物》1990年第8期。

(14)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舞阳贾湖》,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15)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浙江浦江县上山遗址发掘简报》,《考古》2007年第9期。

(16)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萧山博物馆:《跨湖桥》,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

(17)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浙江浦江县上山遗址发掘简报》,《考古》2007年第9期。

(18)河北省文物管理处等:《河北武安磁山遗址》,《考古学报》1981年第3期。

(19)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南一队:《1979年裴李岗遗址发掘简报》,《考古学报》1984年第1期。

(20)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宝鸡北首岭》,文物出版社1983年版。

(21)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东队等:《山东滕县北辛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84年第2期。

(22)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内蒙古工作队:《内蒙古敖汉旗兴隆洼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5年第10期;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内蒙古工作队:《内蒙古敖汉旗兴隆洼遗址1992年发掘简报》,《考古》1997年第1期。

(23)西安半坡博物馆等:《姜寨——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

(24)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西安半坡——原始氏族公社聚落遗址》,文物出版社1963年版。

(25)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秦安大地湾——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

(26)陈淳:《文明与早期国家探源——中外理论、方法与研究之比较》,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144页。

(27)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河南灵宝市西坡遗址墓地2005年发掘简报》,《考古》2008年第1期。

(28)南京博物院等:《江苏张家港东山村遗址M91发掘报告》,《东南文化》2010年第6期。

(29)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凌家滩——田野考古发掘报告之一》,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

(30)山东省文物管理处等:《大汶口——新石器时代墓葬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74年版。

(31)南京博物院:《花厅——新石器时代墓地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

(32)易建平:《部落联盟与酋邦》,第294~308页。

(33)王震中:《文明与国家》,《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3期;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第345页。

(34)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西队等:《山西襄汾陶寺城址2002年发掘报告》,《考古学报》2005年第5期。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西第二工作队等:《2002年山西襄汾陶寺城址发掘》,《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讯》2003年第5期。中国社科院考古所山西工作队等:《山西襄汾县陶寺城址发现陶寺文化大型建筑基址》,《考古》2004年第2期。中国社科院考古所山西工作队等:《山西襄汾县陶寺城址祭祀区大型建筑基址2003年发掘简报》,《考古》2004年第7期。中国社科院考古所山西工作队等:《山西襄汾县陶寺中期城址大型建筑ⅡFJT1基址2004-2005年发掘简报》,《考古》2007年第4期。中国社科院考古所山西工作队等:《山西襄汾县陶寺城址发现陶寺文化中期大型夯土建筑基址》,《考古》2008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西工作队:《山西襄汾县陶寺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0年第1期。中国社科院考古所山西工作队等:《1978-1980年山西襄汾陶寺墓地发掘简报》,《考古》1983年第1期。中国社科院考古所山西工作队等:《陶寺遗址1983-1984年Ⅲ区居住址发掘的主要收获》,《考古》1986年第9期。中国社科院考古所山西工作队等:《山西襄汾县陶寺遗址Ⅱ区居住址1999-2000年发掘简报》,《考古》2003年第3期。中国社科院考古所山西工作队等:《陶寺遗址发现陶寺文化中期墓葬》,《考古》2003年第9期。

(35)罗琨:《陶寺陶文考释》,《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讯》第2期,2001年7月。何驽:《陶寺遗址扁壶朱书“文字”新探》,《中国文物报》2003年11月28日。冯时:《文字起源与夷夏东西》,《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讯》第3期,2002年1月。以上三文均收入解希恭主编《襄汾陶寺遗址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

(36)何驽:《2010年陶寺遗址群聚落形态考古实践与理论收获》,《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讯》第21期,2011年1月。

(37)主张陶寺乃帝尧陶唐氏的遗址者有:王文清:《陶寺文化可能是陶唐氏文化遗存》,田昌五主编《华夏文明》第1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王震中:《略论“中原龙山文化”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田昌五、石兴邦主编《中国原始文化论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版,收入王震中《中国古代文明的探索》,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俞伟超:《陶寺遗存的族属》,《古史的考古学探索》,文物出版社2002年版。解希恭、陶富海:《尧文化五题》,《临汾日报》2004年12月9日。卫斯:《关于“尧都平阳”历史地望的再探讨》,《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5年第1期。卫斯:《“陶寺遗址”与“尧都平阳”的考古学观察——关于中国古代文明起源问题的探讨》,解希恭主编《襄汾陶寺遗址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主张陶寺乃尧和舜的遗址者有:李民:《尧舜时代与陶寺遗址》,《史前研究》1985年第4期。王克林:《陶寺文化与唐尧、虞舜——论华夏文明的起源》,《文物世界》2001年第1、2期。张国硕、魏继印:《试论陶寺文化的性质与族属》,“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起源学术研讨会”论文,河北保定·清西陵行宫宾馆,2009年4月。

(38)王树民:《禅让说评议和古代历史的真相》,《曙庵文史续录》,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68~69页。

(39)王震中:《邦国、王国与帝国》,《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王震中:《夏代“复合型”国家形态简论》,《文史哲》2010年第1期;王震中:《商代都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59、485、511页。

(40)宫崎市定:《中国上代は封建制か都市国家か》,《史林》32卷2号,1950年。

(41)田昌五:《中国历史体系新论》,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田昌五:《中国历史体系新论续编》,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2)苏秉琦:《中国文明起源新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

(43)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9页。

(44)1943年侯外庐在重庆出版了《中国古典社会史论》;1948年以《中国古代社会史》为题,由新知书局出版了初版的修订本;1955年改题为《中国古代社会史论》,由人民出版社出版。

(45)宫崎市定:《中国上代は封建制か都市国家か》。贝冢茂树:《孔子》,岩波书店1951年版,第23~31页;贝冢茂树:《中国の古代国家》,弘文堂1952年版,第38~53页。

(46)中江丑吉:《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岩波书店1950年版,第71~73页。

(47)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弘文堂1955年版,第17页。增渊龙夫:《中国古代の社会と国家》,弘文堂1960年版。西嵨定生:《中国古代帝国の形成と搆造》,东京大学出版会1961年版,第36~37页。木村正雄:《中国古代帝国の形成》,不昧堂书店1965年版,第60~80页。松丸道雄:《殷周国家の搆造》,《岩波講座世界歷史4》,岩波书店1970年版。

(48)伊藤道治:《中国社会の成立》,讲谈社1977年版,第7~12页。

(49)苏秉琦:《中国文明起源新探》,第7、131~145页。

(50)孙亚冰、林欢:《商代地理与方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4页。

(51)王震中:《先秦文献中的“邦”“国”“邦国”及“王国”——兼论最初的国家为“都邑”国家》,陈祖武主编《“从考古到史学研究”之路——尹达先生百年诞辰纪念文集》,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52)《左传》昭公七年。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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