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颁布工商业法令确立外来商人权利,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历史开讲#
“到中世纪晚期,在原有的治国实践中已经加入了经济的因素。”
以羊毛和布匹贸易为代表的对外贸易和远程的商业活动日益兴盛,英国颁布了一系列工商业法令,通过确立外来商人权利,完善关税制度,管理商品进出口以及建立贸易中心制度来保护和加速国家经济发展。

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建立的相对完备的对外贸易制度,呈现出了经济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的表征。“在对外政策上,国家主义主张运用国家和经济的全面力量,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扩张海外贸易,而不是从国民经济中全面退出,反对把民生经济,委托给贪婪成性、肆无忌惮的私人资本和市场力量。”
英国颁布的工商业法令在积极鼓励和倡导自由贸易的同时,也体现了保护主义的时代特性,以保障本国利益和实现财富累积为根本价值追求,并强调权力量对于经济活动的规范和管制。
1272年外国商人的贸易量占英国对外贸易的65%。作为对外贸易中充满活力的群体,外国商人积极参与了本时期英国的商业活动,议会颁布的系列法令对其进行了适度的管理和有效的规范。
通过提供保障外国商人经济利益和贸易权利的良好制度环境,英国吸引鼓励了更多的外国商人参与贸易活动。早在1285年,《伦敦城市法令》就对外国商人在伦敦以代理商或旅店主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作出了一些规定。

议会颁布了若干法令来确保外国商人的人身安全和物质财产能够得到良好的保障,即使在国家之间处于战争和军事冲突的极端状态下,外来商人仍然能够获得相当程度的公正和合理的对待。1297年文件对外国商人的地位作了明确界定。

所有的外国商人们,如若之前没有被公开禁行,他们可以通过陆路或水路安全、稳妥地进入和离开英格兰,在英格兰停留和通行,都可以在古老又公正的惯例下进行买卖,不必负担任何形式非法的通行费;如果他们的国家向我们发动了战争,并且(这些商人)在战争开始时在英格兰的领土内被发现,在英格兰王室或首席法官得知英格兰的商人在(发动战争的国家)那里的处境之前,他们将在不受任何人身或财产上的伤害的情况下被扣押;我们的商人若得到了良善对待,对他们(敌国商人)的待遇也将如此。

重申了应高级教士、伯爵、男爵和平民的要求,所有商人、居民和外国人,除了与我们敌对的人,可以带着他们的货物和商品安全进入上述的英格兰领土,能够安全地逗留、安全地返回,并支付关税、补贴和其他公正的款项。
爱德华三世第25年颁布的第三条法令规定外来商人将处于国王的庇护之下,可以安全、自由地出入王国进行买卖贸易。1362年爱德华三世第36年的议会法令保留了外国商人的权利以及之前颁发给其他人群的特许权。规定外来商人不会因其他人的债务、契约和侵害而被控告。
根据《捕拿报复法》,战争爆发时敌国商人将会被扣留。但是不会被立即扣留,而是先警告并发布告示,在此之后40天内,敌国商人仍可继续售卖商品获利,也可携带货物自由离开。如遇特殊情况(如天灾、瘟疫等)这种缓冲期可延长40天。这些法令为外国商人在英经商提供了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和制度支持,使其能够安心地进行贸易活动。

消除外国商人受到的区别化差异化经济待遇,实行更为公开平等的商业政策以切实保障外国商人的经济利益,成为吸引和鼓励外国商人到英贸易的重要手段和有效举措。1297年爱德华三世颁布法令中规定外来商人携带的商品和货物只需缴纳古来既有的税款,不会被其他特权征收苛杂捐税。
1303年商人文件保证外国商人安全自由地进出英国进行贸易;免除一些税收,包括城墙修筑税,养护桥梁税,铺路税,但是酒税除外;商人自由的居住在他们喜欢的城镇;签订契约,保证外国商人的货物的安全;城市的官员不能损害商人的利益,过磅员不能对外国商人有歧视,不得故意秤重外国商人的货物,多收取他们税款。

外国商人同时享有充分的贸易自由权利,能够在英国本土顺畅地开展商品交易,并且对于阻扰贸易者实行严厉的惩罚措施。1328年,《北安普顿法令》规定所有商人,无论是否有利害关系,都可依照文件的要旨,带着他们的商品来往英国。爱德华三世第18年(1344)第二条法令规定所有人(无论外邦人还是本国人)都可以购买羊毛,海洋对所有商人开放。1335年的法令规定外国人将来可以完全自由地买卖,如果他们愿意的话还可以从事零售贸易。
在1351年、1353年、1378年、1399年和1435年的立法中也重申了这一点。1354年法令外国商人拥有安全进入王国进行贸易的自由,阻扰贸易者将受到惩罚。1378-9年,理查二世第2年的《格洛斯特法令》,再一次确认了外国商人的权利。所有外国商人能够自由出入王国进行买卖交易,无论是批发还是零售。
外国商人只能通过批发的方式销售葡萄酒。自此以后商人可以在市场进行买卖交易。应对阻碍商人贸易者进行处罚,不履行处罚职责的官员同样要被追责。1390年理查二世第14年在威斯敏斯特颁布的法令规定进入王国修整的外来商人受到保护,以鼓励他们前来。

货币兑换是不同国家贸易往来避不开的问题,议会为外来商人购买和兑换钱币给予了更多的便利。1402年亨利四世时期的议会再次重申外国商人可以获得英格兰王国的货币以便进行贸易。1421年,亨利五世第9年颁布的第二条法令第9节中,延长了外国商人兑换钱币后购买商品的时间期限,从3个月延长到9个月,方便商人将购得商品运往海外。
外来商人在贸易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议会也能够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解决,通过颁布对应的法令来消除外来商人的不满情绪。1353年爱德华三世第27年第一条法令,许多外来商人因王室的毛料规格管理官认定其携带毛料不符合规格而被罚没,引起了部分商人的不满和抱怨。
规制即染色毛料(呢绒)应长26码,宽6.5夸特,标准毛料(呢绒)应长28码,宽6夸特。国王听取了他们的恳求,免除了这些被没收的毛料,承诺今后不符合规格的毛料不会被没收,但这些毛料仍要通过毛料规格管理官的测定并标记其尺寸。1354年当涉及外国商人的诉讼时,陪审团都应由外国商人和本土商人混合组成。

外国商人在享有充分的贸易权利开展丰富的商业活动同时,也应当切实践行自己的责任,遵守相关的贸易规范。外国商人以书面或口头宣誓的形式为其商品进行信用担保;根据惯例外国商人须为每磅货物支付3便士。在此条法令颁布之前,将羊毛等商品运往海外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惩罚。
商人文件规定了外国商人要交纳进口酒税,对进出口布匹征税,其它进出口货物,如动物,丝绸,谷物等商品。1409-1410年亨利四世统治第11年的法令规定外国商人应当为裁剪成衣物的布料支付一定比例的关税。

除了缴纳关税之外,1390年理查二世第14年在威斯敏斯特颁布的法令规定在贸易中心的外国商人,应当购买相当于自身带来货物一半价值以上的英国商品。
外国商人汇兑的钱款应该用以购买英国商品,包括贸易中心的羊毛、皮革、羊毛皮、铅或锡、黄油或奶酪、布料等商品。这一规定表明参与贸易的外国商人必须在英国进行特定数额的消费和购买,通过强制性的法令来增加英国商品的销量,根本目的在于实现本国财富的积累。

外商对王国具有普遍的好处是14世纪英国商业政策的主导原则。这一原则在当时的各种法律文件、议会的期望书、海关卷档以及对外商的保护状中都有所体现。
保障外来商人的人身安全和物质财产,赋予外国商人在英自由贸易的权利,提供钱币兑换的便利条件,调整不适用的贸易制度补好规则漏洞,提升外国商人的司法参与,规范外国商人的担保和税收行为,议会颁布法令确立了外国商人的贸易权利,增强了英国对外贸易的经济活力,为英国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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